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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雄市政府青年局促進青年國際研修與培訓補助計畫」自115年7月15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計畫目的

為鼓勵本市青年赴國外(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研修或培訓,使其接觸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藉以鏈結全球資源、促進學用接軌,培育具國際視野及競爭力之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補助類型

一、國際研修:補助本市青年赴國外高中職或同級同類學校修讀學習。

二、國際培訓:補助本市青年赴國外參與培訓交流活動。


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之本國學生(不包括僑外生),申請時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本市滿3個月,並於所屬學校同一教育階段就讀一學期以上。

二、申請時須具備已註冊之在學身分(具正式學籍、非休學),符合原就讀學校相關規定及行政流程,且已審慎評估出國研修或培訓所衍生可能影響本國學程風險者。

三、符合特定資格條件者,得予優先審查:

(一)申請人具原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

(二)申請人具本市主管機關開立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父或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等其中一項相關補助證明。

(三)申請人所申請國際培訓類型之競賽賽事,近三年參賽國家數平均達十國以上,具國際知名度及持續辦理事實,有助於提升本市青年國際能見度或展現青年專業表現,且非屬表演賽、聯誼賽、邀請賽、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

四、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其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予補助。


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國際研修:機票費。

二、國際培訓:報名費、住宿費及機票費。

三、各補助項目以補助經費50%為上限,每人最高補助總額新臺幣3萬元。


補助限制

一、國際研修: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國際培訓:同一申請人,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當次申請經費項目不得同時領取本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但經本局認定屬不同補助項目或計畫者,不在此限。


申請時間

自115年7月15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申請程序

一、國際研修:申請人應於出國日60日曆天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應備文件(附件一)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

(一)出國研修申請表。

(二)出國研修計畫書。

(三)去回程機票訂購證明或預估票價表。

(四)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五)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切結書。

(七)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九)獲得國外學校研修入學許可,或刻正進行申請赴國外學校研修申請之相關證明。

(十)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

(十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十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十三)符合本計畫第三點第三項第1、2款資格條件之證明。


二、國際培訓:申請人應於活動日30日曆天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應備文件(附件二)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

(一)出國培訓申請表。

(二)出國培訓計畫書。

(三)經費需求概算表。

(四)活動報名費用支付證明或預估費用文件。

(五)住宿訂購證明或預估費用表。

(六)去回程機票訂購證明或預估票價表。

(七)培訓交流活動官方資訊及報名或受邀參與之證明文件。

(八)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九)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切結書。

(十一)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十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十三)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

(十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十五)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十六)符合本計畫第三點第三項各款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送件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2樓。

四、本計畫申請案件,由本局依補助宗旨、研修或培訓目的、經費編列合理性、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成果效益等予以審查;案件性質特殊且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審查結果由本局核發書面通知。


諮詢窗口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資源整合科 (07)799-5678分機2363、2375


其他備註

一、本計畫之年度預算遭刪除、凍結或刪減時,本局得逕予通知調整或廢止補助金額,受補助者不得向本局主張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二、敬請詳閱本計畫內容;倘有未詳盡之處,悉依教育部主管法規及本國相關法令辦理。

三、本計畫如遇客觀不可抗力因素或依實際執行情形需求,本局保留修改及補充之權利,並享有最終解釋及裁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