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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62 筆


就業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申請時間:受理期限自開辦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總受理戶數達上限或額度用罄,專案提前截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設籍高雄市且首購自用住宅者,向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房貸優惠專案,經配合銀行核准貸款者,詳如下:

一、 補貼對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設籍高雄市。

(二) 所購住宅位於高雄市轄區。

(三) 首購自用住宅(借款時名下無住宅不動產,購置第 1間自用住宅)。

(四) 符合配合銀行提出優惠房貸專案資格 


國際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申請時間:112/12/17~113/12/31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銷售我國電影片之製作業及發行業。


國際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申請時間:112/12/8~113/12/31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參加國際影視展之組團者、參團者、參團藝人及劇組、自行參展者、自行參加媒合會者、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 IP 類獎項赴海外領獎者、論壇講者


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 申請時間:113/1/1~113/12/31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申請者須為流行音樂現場演出活動實施票券實名制之主辦單位或售票平台業者,且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公司或法人。


就業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申請時間:承租人適用本方案期間,須符合本案社會住宅承租人之身分,且應針對承租社會住宅身分或租約變更盡主動告知義務,本方案將隨租約終止而當然終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經主辦機關認定為本市轄內新建型公辦社會住宅承租人 (修繕型社會住宅不適用本計畫)。


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申請時間:第一期:112/11/15~112/12/15 第二期:113/05/01~05/31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補助類別

(一)舉辦電影專業訓練課程、研討會及專題講座。

(二)開放參與電影片前製、攝製、後製、發行實習活動。

(三)邀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進行國產電影片技術指導。

(四)參加海外電影專業機構、製作公司或大學主辦之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

*申請補助者及獲補助者資格

(一) 申請及獲前點各款類別補助者,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 曾獲本局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 曾獲本局補助、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及賠償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二) 申請及獲前點第一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前款規定,並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 國內開設電影相關課程之大專校院。

2.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電影相關財團法人、協會、公(工)會。

3.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三) 申請及獲前點第二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且與申辦補助項目活動內容直接有關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四) 申請及獲前點第三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為國產電影片之前製、攝製、後製工作,邀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五) 申請及獲前點第四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並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2.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最近一年從事與海外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直接相關工作之自然人。


住宅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申請時間:(一)112年度:自112年7月3日(星期一)至12月31日(星期日)。 (二)113年度:自113年1月1日(星期一)至12月31日(星期二)。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

(二)申請本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並於本是承租住宅,且已成年。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3.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符合本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至三點五倍(不含三倍)。

 (1)112年度: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符合新台幣43,258元至50,467元。

 (2)113年度:依據當年度本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布之金額調整。

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此限:

 (1)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就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申請時間:自初尋青年依本計畫規定上傳應附文件之次日起90內。參加本計畫,以1次為限。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15歲至29歲之本國籍初次尋職青年,未在學且未就業連續達90日以上者(以下簡稱初尋青年)。


前項所稱初次尋職,指參加本計畫前,未曾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併稱各項社會保險)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以下者。

2.在學期間曾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於參加本計畫前未曾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者。


第一項所定未就業連續期間,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1.以未有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2.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以下之期間,亦列入計算。

3.在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4.未就業期間曾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未逾十四日者,扣除該參加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之投保期間後,仍視為未就業連續期間。


住宅

內政部營建署
  • 申請時間:自112年7月3日上午9時至113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 補貼條件:已租屋者且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一)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 除有特殊情形外(另於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2 點規定),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 有具體承租一定租金金額以下房屋之事實,且所租房屋部分或全部供居住使用(不限合法住宅,家庭成員間只得由承租人代表申領 1 份補貼為限)。 

  (四) 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 3 倍。 (以「租屋處所在之直轄市、縣(市)」為認定基準) 

  (五) 除有特殊情形外(另於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4 點規定),家庭成員未重複享有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家庭成員正在享有其他住           宅相關協助方案,應檢具放棄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切結書,始可接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

二、 補貼對象

  (一) 舊戶:公告指定時間仍有核撥紀錄者。 

  (二) 新戶:除上開舊戶外,符合本專案計畫補貼條件者。 

  (三) 補貼金額加碼身分:

       1.單身青年:成年未達 40 歲單身。 

       2.新婚家庭:申請日前 2 年內結婚。

       3.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 

       4.經濟弱勢:家庭成員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5.社會弱勢:其餘住宅法第 4 條規定之社會弱勢身分。


就業

勞動部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100萬(含)以下
申請資格

申請對象

1.依團體協約法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

2.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聯合組織

備註: 依本要點規定曾受獎勵之對象,自獎勵年度起三年內,不得提出獎勵之申請。但與不同雇主或雇主團體簽訂團體協約者,不在此限。


申請資格及期限

1.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於簽訂團體協約後一年內得向本部提出獎勵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團體協約期限未滿一年者,應於協約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

3.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之團體協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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