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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小提醒:若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具有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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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15 歲至 29 歲之本國籍失業青年。(以課程開訓日計算)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未就學、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青年失業期間之計算,應符合
下列各款條件:
(一)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二)就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三)失業期間有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有參加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逾十四日者,扣除該參加措施或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期間後,仍視為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