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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25 筆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一)第一期:114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二)第二期:115年1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且設立未滿8年公司商業。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為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且設籍本市3個月以上。 

(四)非屬金融業、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 

(五)受理期間內向本局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經獲准並於核貸日後3個月內動撥完畢者。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經費用罄後,將不再受理申請)。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獎勵與補助申請條件詳見計畫內容):


一、第一類主題設計獎勵:

(一) 設計師參加國際競賽或當屆「高雄時尚大賞」之系列作品,以高雄為重要創作元素,包括以高雄為創作題材、具有關聯性、 足以辨識或凸顯高雄特色等。

(二)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局提出第一類獎勵申請:

1.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

2.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


二、 第二類國際交流、跨界創新及高雄時尚產業促進補助:

(一) 參加或辦理活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參加國際性交流活動。

2.與設立登記於本市之企業或團體合作辦理以時尚設計為主軸之跨界創新活動或產品。但活動或產品可促進高雄城市形象推廣者,設立登記地得不限本市。

3.促進高雄市時尚產業活動:於高雄市公開辦理活絡時尚產業之促進活動。

(二)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局提出第二類補助申請 

1.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

2.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

3.依法設立或登記與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已辦理稅籍登記單位。(限申請高雄時尚產業促進補助)


三、 第三類時尚創業補助:

(一) 設計師投入時尚新創事業,於本市設立登記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辦理稅籍登記。

(二) 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依國籍身分不同,申請條件分述如下:

(1)具本國籍之設計師,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稅籍單位之負責人。

(2)外國籍設計師具文化藝術等特定專業者,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稅籍單位之負責人、股東、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2. 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6年1月6日以後。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


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創業育成機構
於本市從事新事業、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獨資、合夥企業、公司、有限合夥、設備、資金、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係指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

二、得申請之各款情形
(一)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
(二)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


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申請時間:114/03/03 ~ 114/12/31 17:30:59
  • 最高資金額度:50萬
申請資格

(一)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以下簡稱影視事業)。

(二)以入圍或獲得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紀錄片獎項(影展及獎項名稱如附表)資格申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及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紀錄片之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2、 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提出一部紀錄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3、 由符合前款規定之影視事業提出一部,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導演個人獎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之紀錄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三)以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資格申請者,應自行協調取得他方(即其他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之同意,並出具協調文件。具同一資格之另一方不得再向本局重複申請補助。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者應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1、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 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3、 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4、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5、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創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 申請時間:114/09/25~114/11/25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萬元
申請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創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 申請時間:114/10/15 ~ 114/11/14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辦理
申請資格

申請者須為已實際營運之實體書店,或與實體書店相關之國內立案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團體。


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申請時間:114/10/25 ~ 114/11/10 17:30:59
  • 最高資金額度:萬元
申請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創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 申請時間:114/10/07 ~ 114/11/10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辦理
申請資格

(一)個人獎勵:

申請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創作者本人。

(二)團體獎勵:

申請資格: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事業或團體。

(三)獲國內外重要獎項創作者創作下一本書獎勵:

申請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創作者本人,以國家語言創作漫畫獲國家級獎項(金鼎獎非文學圖書獎、金鼎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金漫獎)或重要國際獎項者。


創業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申請時間:114/10/14 ~ 114/11/09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5000元
申請資格

由國內大專院校(公私立大學、專技院校)之藝術設計相關系所學生組成團隊或由老師召集學生組團提案申請。每組團隊需包含至少1位設計指導老師、3-5位的學生成員及至少1位與團隊合作之工藝家,且所有成員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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