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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青年局促進青年國際研修與培訓補助計畫

主管單位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計畫目標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青年赴國外(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研修或培訓,使其接觸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藉以鏈結全球資源、促進學用接軌,培育具國際視野及競爭力之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申請資格


(一) 針對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之本國學生(不包括僑外生),申請時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本市滿3個月,並於所屬學校同一教育階段就讀一學期以上。

(二) 申請時須具備已註冊之在學身分(具正式學籍、非休學),符合原就讀學校相關規定及行政流程,且已審慎評估出國研修或培訓所衍生可能影響本國學程風險者。

(三)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本局得優先審查補助

1.申請人具原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

2.申請人具本市主管機關開立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父或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等其中一項相關補助證明。

3.申請人所申請國際培訓類型之競賽賽事,近三年參賽國家數平均達十國以上,具國際知名度及持續辦理事實,有助於提升本市青年國際能見度或展現青年專業表現,且非屬表演賽、聯誼賽、邀請賽、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

(四) 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其稅率為30%以上者,不予補助

申請時間


自115年7月15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申請方式


(一)親送至本局資源整合科(收件時間08:30-12:00、13:30-17:00) 

(二)掛號郵寄申請,本局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前棟) 


*申請期限

(一) 國際研修:申請人應於出國日60日曆天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 國際培訓:申請人應於活動日30日曆天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


本局無委外任何機構或人員進行輔導,為落實本計畫宗旨及確保補助公平性,請勿透過坊間代辦業者或團體申請。如有相關情事經查證屬實,本局保留是否受理案件之最終決定權。

資金額度


補助類型及項目:

(一) 國際研修:補助本市青年赴國外高中職或同級同類學校修讀學習。

1.機票費:參照國籍航空公司所示最低價經濟艙來回票價為標準(以距離國外學校所在地最近機場為往返目的地)。

2.補助項目以補助經費50%為上限,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3.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當次研修經費項目不得同時領取本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但經本局認定屬不同補助項目或計畫者,不在此限。


(二) 國際培訓:補助本市青年赴國外參與培訓交流活動。

1.報名費:以培訓交流活動主辦單位公告為準。

2.住宿費:單日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1千元;最高補助天數(晚數)為培訓天數加計1天

3.機票費:參照國籍航空公司所示最低價經濟艙來回票價為標準(以距離國外培訓所在地最近機場為往返目的地)。

4.各補助項目以補助經費50%為上限,每人最高補助總額新臺幣3萬元

5.同一申請人,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當次培訓經費項目不得同時領取本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但經本局認定屬不同補助項目或計畫者,不在此限。

諮詢窗口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資源整合科 (07)799-5678分機2363、2375 

備註


(一) 國際研修:

1.研修學校:

(1)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3條採認標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所認可,且修業期間、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2)申請人應於赴國際研修前,自行確認該國外學歷是否為教育部及原就讀學校所採認,並於返國後完備後續採認程序。

(3)餘相關規定,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為準。

2.研修方式:包括赴國外留學(含修學分)、交計計畫、 期研修等;期間至少為一學期(季)至多為一學年

3.出國期限:獲本計畫補助學生最遲應於116年8月31日前啟程出國;屆期未出國者,除客觀不可抗力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二) 國際培訓:

1.培訓交流活動之活動性質須與專業進修、技能培訓、競賽賽事、產業實習、專題研習、國際交流或合作等具學習成效之內容相關,不得以觀光旅遊或一般參訪為主要目的,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項所定競賽賽事、專題研習、國際交流或合作,其參與國家應有三國以上(包含地主國)。

(2)應由國外政府機關、學校、研究機構、法人、企業或經官方認可之國際組織主辦、合辦或統籌。

(3)其他經本局認定符合本計畫目的之活動。

2.培訓期間:至少達3日以上,且具有明確課程、訓練、研習或交流議程;屆培訓日期未出國者,除客觀不可抗力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3.計畫變更:受補助者應於活動日15日曆天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應備文件(附件三),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請領及核銷:
(一)受補助者應於國際研修期限屆滿、或國際培訓交流活動結束後1個月日曆天內(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請領補助款,覈實核銷;屆期未請領者,除客觀不可抗力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二)核銷之補助項目單據如以國外貨幣計價,應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如無水單匯率,採成交當日(如逄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如無,則採現金賣出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