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際研修:
1.研修學校:
(1)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3條採認標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所認可,且修業期間、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2)申請人應於赴國際研修前,自行確認該國外學歷是否為教育部及原就讀學校所採認,並於返國後完備後續採認程序。
(3)餘相關規定,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為準。
2.研修方式:包括赴國外留學(含修學分)、交計計畫、 期研修等;期間至少為一學期(季)、至多為一學年。
3.出國期限:獲本計畫補助學生最遲應於116年8月31日前啟程出國;屆期未出國者,除客觀不可抗力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二) 國際培訓:
1.培訓交流活動之活動性質須與專業進修、技能培訓、競賽賽事、產業實習、專題研習、國際交流或合作等具學習成效之內容相關,不得以觀光旅遊或一般參訪為主要目的,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項所定競賽賽事、專題研習、國際交流或合作,其參與國家應有三國以上(包含地主國)。
(2)應由國外政府機關、學校、研究機構、法人、企業或經官方認可之國際組織主辦、合辦或統籌。
(3)其他經本局認定符合本計畫目的之活動。
2.培訓期間:至少達3日以上,且具有明確課程、訓練、研習或交流議程;屆培訓日期未出國者,除客觀不可抗力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3.計畫變更:受補助者應於活動日15日曆天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應備文件(附件三),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請領及核銷:
(一)受補助者應於國際研修期限屆滿、或國際培訓交流活動結束後1個月日曆天內(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請領補助款,覈實核銷;屆期未請領者,除客觀不可抗力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二)核銷之補助項目單據如以國外貨幣計價,應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如無水單匯率,採成交當日(如逄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如無,則採現金賣出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