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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

主管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計畫目標


為協助山坡地範圍內個別農民從事公共設施、水土保持與農業經營等作業,促進山坡地保育利用,以達國土保安與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本要點。

資金額度說明


1.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2.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其項目別及單位最高貸款額度如附表。

3.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萬元,如借款人已另辦理公共設施貸款,其公共設施部分款項,不在此限。

申請截止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資格


本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1.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

2.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3.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

申請方式


1.借款人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辦機關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檢具國民身分證、現耕土地使用證明(即土地登記謄本或公地承租、領證書或繳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主辦機關申請。但前開證明文件如主辦機關可電子查驗及提供者,得免予檢附。

2.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個案計畫可行性審查,簽註審核意見,於層核後,將核定案件,函送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信調查,並將核定內容(辦理地區、件數、項目、金額等)副知水土保持局;不予核定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退件予借款人。

3.貸款經辦機構於接到主辦機關函送之貸款申請書後二十日內,應完成徵信調查及擔保品查估,並辦理下列工作:

(1)同意案件:通知借款人簽約。並於款項貸放後二日內填製「核貸借款戶清冊」三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連同核貸函分別函送水土保持局及副知主辦機關。另將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留存以為放款依據外,第二聯函送主辦機關,第一聯退還借款人。

(2)不予核貸案件:應詳簽意見層核後,原件函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書面敘明理由轉知借款人。

(3)貸放後應依規定處理各項帳務,並於繳款期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還本繳息。

諮詢窗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電話:049-23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