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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高雄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創業補助實施計畫(競爭型)

主管單位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計畫目標


本局為營造本市青年創業友善環境,協助青創事業提升營收,強化發展行銷商業模式,特訂定「高雄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創業補助實施計畫(競爭型)」,期以支持本市青年在地創業,提升青年創業成功率。


本實施計畫補助對象為設立年期較長、資本額較大之事業,限特定產業。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設立登記於107年2月24日至114年2月23日。  

(三)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 

(四)前1年度營業額3,000萬元以下

(五)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2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七)限下列產業類別始得申請:

1.數位內容產業。

2.綠色能源產業。

3.生技醫藥產業。

4.醫材與金屬關聯性產業。

5.資通訊產業。

6.智慧電子產業。

7.半導體與高值化材料產業。

8.電動車產業。

9.文化創意產業。

10.運動休閒產業。

產業類別範疇如有疑義者,由審查委員會認定並決議之。

申請時間


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

申請方式


限臨櫃受理,申請文件必須親送至青年局,每人限送一件(送件人不限負責人)

受理地點: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2樓(鳳山行政中心前棟2F-青年局)

資金額度


補助計畫期間自115年7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共計4個月。個別項目補助比例最高70%,各補助項目以30萬元為上限,每案合計最高補助50萬元

(一)營業場所租金

1.僅限計畫補助期間內租金。

2.營業場所之所有人或出租人為申請事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其配偶或前兩者之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或其所營事業者,不予補助。

(二)營業用生財器具

1.僅限計畫補助期間內新購之生財器具,且與主要營業項目具直接相關性。

2.事務性、裝潢性或消耗性材料設備器具不予補助。

3.品項單價不得低於1萬元。

(三)業務行銷費

僅限計畫補助期間內網際網路廣告、社群媒體廣告、關鍵字廣告、搜尋引擎優化、部落客行銷、實體看板或招牌廣告、電視或廣播媒體廣告、電視牆廣告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廣告、官網建置或優化、行銷宣傳影片製作或其他項目。

(四)數位或雲端服務

僅限計畫補助期間內網路開店、企業管理、客戶服務、市場分析、淨零碳排、資訊安全或其他軟體、系統或服務。

(五)專利或商標申請規費、委託費用及企業品牌識別(CIS)設計費用

1.專利申請:包含申請規費、年費及事務所委辦費用。

2.商標申請:包含申請規費、延展費用及事務所委辦費用。

3.企業品牌識別系統(CIS)設計費用:包含理念識別(MI)、視覺識別(VI)、行為識別(BI)之設計、應用、企劃等費用。

(六)新聘人事費

1.須為公告日以後新聘全職人員,計畫補助期間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

2.新聘人力月投保薪資應在勞保第5級34,800元(月薪資總額33,301元)以上。


*同一補助項目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單位相同性質之獎、補助或津貼。

諮詢窗口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資源整合科:07-7995678 分機 2367、2369

備註


*申請限制:

(一)115年度一般型補助及競爭型補助僅得擇一申請,已提送一般型補助申請者,即不得再送交競爭型補助申請。

(二)同一事業以提出申請1件為限,申請時間較後之申請案,不予受理。不同事業但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三)曾獲本局青年創業補助(競爭型)及109年度青年創業發展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曾獲本局青年創業補助者,同一補助項目不予補助。

(五)代表人或負責人於公告日以後變更者,不得申請。

(六)公告日前一年內於同一地址歇業或解散後重新設立、主要營業項目相同且代表人或負責人同一人者,不得申請。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1)及計畫書(附件2)各1份。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及近1個月戶籍謄本1份。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已參加2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項目相關文件:

1.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未申請此項者免附)。

2.營業用生財器具報價單(須蓋有銷售廠商公司發票章或大小章,未申請此項者免附)。

3.業務行銷費報價單或合約書(須蓋有委託廠商公司發票章或大小章,未申請此項者免附)。

4.數位或雲端服務報價單或合約書(須蓋有委託廠商公司發票章或大小章,未申請此項者免附)。

5.專利或商標及企業品牌識別(CIS)申請書、委辦合約書或報價單(須蓋有委託事務所或廠商大小章,未申請此項者免附)。

6.公告日以後新聘人員勞保證明(尚未聘用者或未申請此項者免附)。

(五)列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最新資料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籍登記資料查詢最新資料。

(六)前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若無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稅額計算表替代。如為影本須加蓋公司或商業大小章。

(七)具營業事實切結書(附件3)。

(八)同意、聲明及承諾書(附件4)。

(九)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5)。

(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6,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