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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為鼓勵流行音樂業者及產業人士赴海外參與專業音樂活動,提升我國流行音樂於國際市場曝光度,強化專業知能,並與國際發展接軌,特訂定本要點。
(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二) 第三類: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號。(三) 第四類及第五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如屬樂團者,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之有聲出版品製作與發行、演藝經紀、展演、行銷之法人或團體、商號。(四) 申請上述各款補助類型之申請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ㄧ,違反者均不予受理:1. 最近二年內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2. 同一申請者得跨類申請,但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申請。3.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獲得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五) 同一申請補助事由,僅得由一申請者遞案申請,違反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正一次,屆期不改正者,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六) 同一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每一類型至多補助一案。(七) 申請者連續海外進修研習、參與同一展會活動、音樂節或獲同一單位重複邀請者,自第三年起,本局不再補助。(八) 曾獲「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案」或「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案」等涉國際行銷宣傳相關案件尚未結案者,僅得申請第四類。(九) 但前二款之活動內容對我國流行音樂海外市場拓展具重要性或具重大貢獻者及配合本局組團參展,參展名單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
(二) 第三類: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號。
(三) 第四類及第五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如屬樂團者,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之有聲出版品製作與發行、演藝經紀、展演、行銷之法人或團體、商號。
(四) 申請上述各款補助類型之申請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ㄧ,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1. 最近二年內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2. 同一申請者得跨類申請,但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申請。
3.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獲得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五) 同一申請補助事由,僅得由一申請者遞案申請,違反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正一次,屆期不改正者,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六) 同一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每一類型至多補助一案。
(七) 申請者連續海外進修研習、參與同一展會活動、音樂節或獲同一單位重複邀請者,自第三年起,本局不再補助。
(八) 曾獲「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案」或「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案」等涉國際行銷宣傳相關案件尚未結案者,僅得申請第四類。
(九) 但前二款之活動內容對我國流行音樂海外市場拓展具重要性或具重大貢獻者及配合本局組團參展,參展名單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115/01/01 ~ 115/12/31 23:59:59
(一)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活動執行完畢後申請,申請期程每年分為三梯次,各梯次提出申請期限如附表二所列(各梯次申請期程表如附表二)。(二) 申請第四類「出席國際音樂獎頒獎典禮」參與之典禮活動為葛萊美獎(Grammy Awards)或全英音樂獎(BRIT Awards)或美國獨立音樂獎(Independent Music Awards),不受各梯次申請期程限制,得於典禮活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提出申請。(三) 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寄送紙本文件:1. 線上申請:應先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並上傳第六點規定之相關表件及成果報告書。2. 寄送紙本文件:完成線上申請後,應將第六點第二款規定之附件六至附件八用印正本以及申請補助之支用單據正本寄至本局,於信封封套正面註明「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第○類」,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或掛號付郵遞送至「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送達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申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收件順延至收假後第一個工作日)。(四) 違反前三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五) 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所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六) 各類型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一)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活動執行完畢後申請,申請期程每年分為三梯次,各梯次提出申請期限如附表二所列(各梯次申請期程表如附表二)。
(二) 申請第四類「出席國際音樂獎頒獎典禮」參與之典禮活動為葛萊美獎(Grammy Awards)或全英音樂獎(BRIT Awards)或美國獨立音樂獎(Independent Music Awards),不受各梯次申請期程限制,得於典禮活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 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寄送紙本文件:
1. 線上申請:應先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並上傳第六點規定之相關表件及成果報告書。
2. 寄送紙本文件:完成線上申請後,應將第六點第二款規定之附件六至附件八用印正本以及申請補助之支用單據正本寄至本局,於信封封套正面註明「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第○類」,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或掛號付郵遞送至「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送達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申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收件順延至收假後第一個工作日)。
(四) 違反前三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五) 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所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六) 各類型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一) 補助項目、額度上限及相關規定如附表一,各補助項目如已獲參與之海外活動主辦方支付費用,則不得重複申請。(二) 各年度本要點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各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者,本局不再受理申請。
(一) 補助項目、額度上限及相關規定如附表一,各補助項目如已獲參與之海外活動主辦方支付費用,則不得重複申請。
(二) 各年度本要點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各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者,本局不再受理申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林小姐 02-23758368分機1608【系統操作專線:02-26589298分機310或分機589】
林小姐 02-23758368分機1608【系統操作專線:02-26589298分機310或分機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