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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
文化部
協助績優文化藝術團體因應緊急災害,解決急難之需要並保障其運作。
(一)合法立案者(不含政府所屬團體、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二)因遭遇緊急災害,經營陷於困境,致影響後續正常運作者。(三)於緊急災害發生前二年內有公開展演或營運事實者(應於申請文件中提出佐證資料)。
(一)合法立案者(不含政府所屬團體、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二)因遭遇緊急災害,經營陷於困境,致影響後續正常運作者。
(三)於緊急災害發生前二年內有公開展演或營運事實者(應於申請文件中提出佐證資料)。
115/01/01 ~ 115/12/31 23:59:59
填具申請書,並附財物損失清單、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最近一期繳稅證明、近二年內公開展演或營運事實之佐證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部(相關證明文件如因緊急災害無法提出,得於提出申請一個月內補送。)
(一)補助項目包括:1. 藝術資料之保存、維護及重建。2. 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及設備之購置。3. 文化藝術專業團體臨時排演場所之租金。4. 服裝、道具、燈光、音響及相關展演重置所需之器物。5. 其他因專業所需項目。(二)本要點補助經費項目不包含預期收入、人員薪資、紀念品或商品重製、活動取消或延期之已支出成本及其他衍生費用。(三)每一申請案件補助款以新臺幣2000萬元為上限。
(一)補助項目包括:
1. 藝術資料之保存、維護及重建。
2. 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及設備之購置。
3. 文化藝術專業團體臨時排演場所之租金。
4. 服裝、道具、燈光、音響及相關展演重置所需之器物。
5. 其他因專業所需項目。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項目不包含預期收入、人員薪資、紀念品或商品重製、活動取消或延期之已支出成本及其他衍生費用。
(三)每一申請案件補助款以新臺幣2000萬元為上限。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02)8512-6512林小姐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02)8512-6512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