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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

主管單位

文化部

計畫目標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類文化人才出國從事駐村創作與交流,選送具發展潛力之文化人才分赴與本部簽約之各國藝術村(館)駐村,特定本要點。

申請資格


(一) 申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 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但外國藝術村 (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二) 各類文化人才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1. 視覺藝術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發表者。 

(2) 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2. 表演藝術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從事表演藝術活動與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參與製作或公開演出者。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3. 文學類: 

(1) 文學類補助對象包含小說、詩作、戲劇及電影劇本創作、文學翻譯與非小說(如:新聞報導、文化評論、傳記、回憶錄等)。 

(2) 申請者至申請截止日止需持續文學創作三年以上,且至少曾出版發行一本個人文學專著者,或有作品刊載於知名刊物(如:選集、期刊、文學雜誌等)持續二年以上。 

(3)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4. 漫畫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漫畫創作(含同人誌原創作品)三年以上,且在臺灣或其他國家已經發表二件以上個人漫畫創作作品,包含曾於漫畫數位平臺發表連載作品。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5. 影視及流行音樂類: 

(1) 三年內曾參與影視及流行音樂作品製作活動。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6. 獨立策展人類: 

(1) 三年內曾策劃各類文化藝術專業展覽、表演、藝術節或影視及音樂節等活動。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7. 繪本及圖文書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進行繪本或圖文書創作三年以上,且在臺灣或其他國家已經發表二件以上繪本或圖文書創作作品,包含曾於數位平臺發表作品。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申請時間


115/09/10 ~ 115/10/12

申請方式


(一) 自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申請,申請系統將於 1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 時

開放,截止時間為(線上申請系統關閉)為 115年10月12日下午5 時, 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 

(二) 請於系統開放時間內完成線上申請,並依照申請類別規定上傳申請文件,完成後將收到電子郵件確認申請事項。 

(三) 申請者限選擇一項專業類別進行申請,請勿重複報名多個類別。 

(四) 逾期申請者,及文件缺漏、經通知仍補正不齊者,不予受理。 

資金額度


由本部逕行支付各外國藝術村 (館)工作室租金,另補助獲選文化人才下列個人經費項目:

(一)交通費:乘坐飛機(由國內至駐村地之來回經濟(標準)座(艙)位)、往返機場與駐村地間陸路交通費用、作品運輸及簽證費用;申請機票費用支領時,應檢附「電子機票」、「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機票票根」及相關支用單據。由國外出發至駐村地或由駐村地前往國外者,應事先函報本部核可。

(二)保險費:駐村(館)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400萬元之保險或符合所駐村國規定之強制保險。

(三)創作費(含翻譯費)、生活費:補助項目與支給標準依駐村所在國家生活水平給付,額度視每年實際簽約藝術村另公告之。

諮詢窗口


◆視覺藝術/獨立策展人類:蔡小姐,電話02-8512-6524,電郵wyans328@moc.gov.tw

◆表演藝術類:林小姐,電話02-8512-6704,電郵yenting@moc.gov.tw

◆影視音類:吳小姐,電話02-8512-6437,電郵high111@moc.gov.tw

◆文學類:翁先生,電話02-8512-6473,電郵moc7020@moc.gov.tw

◆漫畫類:莊小姐,電話02-8512-6223,電郵b00701211@mo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