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跨域就業津貼

主管單位

勞動部

計畫目標


減低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申請資格


1. 為失業高齡者。

2. 為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3.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跨域就業)。

申請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方式


1.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

2.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推介跨域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資金額度


1.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1)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新臺幣1,000元/月

(2)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新臺幣2,000元/月

(3)70公里以上:新臺幣3,000元/月。

2.搬遷補助金:核實發給,每次最高新臺幣30,000元為限。

3.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諮詢窗口


各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