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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

主管單位

文化部-文化交流司

計畫目標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團體、個人參與或協力推辦文化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有文化相關學識、經驗之個人。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團體、機關(構)。

申請時間


115/01/01 ~ 115/12/31 23:59:59

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於活動開始前二個月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申請案有助於本部政策推展,具正面效益及時效性者,不在此限。 

申請者應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報名,並上傳或郵寄申請資料,採郵寄遞件者,應將各補助規定之申請案應備文件郵遞至本部文化交流司,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文化部○○○○補助」,以郵戳為憑。本部收件後,應於二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於上開之限度內延長之,且以一次為限。

資金額度


本要點補助項目為執行計畫所需之經常性支出等經費項目,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及獲薦邀人士另自付之所得稅額。

諮詢窗口


文化部-文化交流司

亞太地區:鄭小姐(02-8512-6719)

歐非地區:林先生(02-8512-6721)

美洲地區:紀小姐(02-8512-6728)

兩岸交流:曾先生(02-8512-6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