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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減輕進駐廠商開發成本
(一)共用電力人孔1. 具園區 CDEFHI 進駐申購資格所有權人或廠商。2. 本園區申購產業用地之進駐廠商,申購本園區可建築用地並自辦建築工程者,用地別包含產業專用區(一)、產業專用區(二)。 (二)臨時性設施補助款1. 具園區進駐資格,並已取得建築執照,興建廠房外觀已完成 90%以上。2. 為園區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為範圍內原所有權人或其同意使用之進駐廠商。
(一)共用電力人孔
1. 具園區 CDEFHI 進駐申購資格所有權人或廠商。
2. 本園區申購產業用地之進駐廠商,申購本園區可建築用地並自辦建築工程者,用地別包含產業專用區(一)、產業專用區(二)。
(二)臨時性設施補助款
1. 具園區進駐資格,並已取得建築執照,興建廠房外觀已完成 90%以上。
2. 為園區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為範圍內原所有權人或其同意使用之進駐廠商。
共用電力人孔:即日起至園區範圍共用人孔完成日起 45 日內。臨時性設施補助款:即日起至園區營運用水完成日止。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依 受理時間依序審查:1. 申請書2. 發票影本3. 申請人存摺影本及領據4. 切結書5. 電力人孔申請者,檢附施工完成照片 (二)申請案件不符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依
受理時間依序審查:
1. 申請書
2. 發票影本
3. 申請人存摺影本及領據
4. 切結書
5. 電力人孔申請者,檢附施工完成照片
(二)申請案件不符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 共用電力人孔設施,補助額度 100%,經費用罄為止。(二) 臨時性設施,補助額度 100%及水車載運 3 萬元/月為上限。(三) 本計畫補助經費僅補助原所有權人建築物查估方式,並以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辦理者為限。
(一) 共用電力人孔設施,補助額度 100%,經費用罄為止。
(二) 臨時性設施,補助額度 100%及水車載運 3 萬元/月為上限。
(三) 本計畫補助經費僅補助原所有權人建築物查估方式,並以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辦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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