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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提升設置比例,配合經濟部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期望透過獎勵提高設置意願,加速本市屋頂型光電系統設置容量,特訂定本計畫。
(一)申請人資格: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者。但屬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應排除獎勵資格。(二)應具備條件:1. 於本市轄內建築物頂層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非政府機關所有且非由政府出資興建之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 114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依發文日期為準)。2.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物未曾獲本府工務局「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補助。3. 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新品且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一)申請人資格: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者。但屬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應排除獎勵資格。
(二)應具備條件:
1. 於本市轄內建築物頂層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非政府機關所有且非由政府出資興建之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 114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依發文日期為準)。
2.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物未曾獲本府工務局「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補助。
3. 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新品且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公告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郵寄(郵戳日期為憑)或親送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郵寄申請文件以「A4 大小以上信封袋」密封,並以掛號方式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9 樓/經發局公用事業科收」(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太陽光電獎勵)。
依裝置容量每瓩獎勵新臺幣 3,000 元整,不足一瓩部分不予獎勵,單一幢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30 萬元。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公用事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