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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引導我國廣播及聲音內容產業與國際趨勢及科技發展接軌,促進聲音內容多元創新,提升製播品質與革新行銷模式,特訂定本要點。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 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四) 長期穩定製播播客(Podcast)節目之聲音內容從業人員。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 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四) 長期穩定製播播客(Podcast)節目之聲音內容從業人員。
(一) 報名廣播節目獎、廣播個人獎、廣播廣告獎、播客(Podcast)獎、電臺經營創新獎: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至115年5月8日止,逾期不予受理。(二) 報名特別獎項: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至115年5月29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一) 網路報名:1. 請依各獎項報名期間至「115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網址 https://www.bamid.gov.tw)進行網路報名,並依第四點規定上傳參賽內容音檔或說明資料PDF檔至前揭報名系統,報名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5月8日)當日下午5時30分關閉。2. 參賽內容音檔可上傳至115年5月19日晚間24時止,逾前開規定期限者,不予受理;未完整報名及上傳參賽音檔或說明資料PDF檔者,視同報名無效。(二) 寄送報名表及紙本文件:1. 完成網路報名後,報名者應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總表」及各參賽獎項之「報名表」(非自報名系統列印者不予受理),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2. 「報名參賽切結書」可選擇自報名系統或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本局)網站下載列印,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
(一) 網路報名:
1. 請依各獎項報名期間至「115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網址 https://www.bamid.gov.tw)進行網路報名,並依第四點規定上傳參賽內容音檔或說明資料PDF檔至前揭報名系統,報名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5月8日)當日下午5時30分關閉。
2. 參賽內容音檔可上傳至115年5月19日晚間24時止,逾前開規定期限者,不予受理;未完整報名及上傳參賽音檔或說明資料PDF檔者,視同報名無效。
(二) 寄送報名表及紙本文件:
1. 完成網路報名後,報名者應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總表」及各參賽獎項之「報名表」(非自報名系統列印者不予受理),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
2. 「報名參賽切結書」可選擇自報名系統或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本局)網站下載列印,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
(一) 入圍廣播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另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廣播節目製作業入圍者(參賽單位),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5萬元。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二) 入圍廣播個人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三) 入圍廣播廣告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四) 入圍播客(Podcast)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或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二人以上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五) 入圍電臺經營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六) 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一) 入圍廣播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另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廣播節目製作業入圍者(參賽單位),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5萬元。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二) 入圍廣播個人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三) 入圍廣播廣告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四) 入圍播客(Podcast)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或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二人以上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五) 入圍電臺經營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
(六) 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 綜合業務科 林佳瑩 02-2375-8368分機1506
廣播電視產業組 綜合業務科 林佳瑩 02-2375-8368分機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