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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假牙補助

1.一般老人符合「上下顎全口無牙」,於民國99年11月26日(含)前設籍原高雄縣市且計畫開辦期間仍設籍本市者,終身僅補助一次。另有排富條件。

2.中低收入老人符合下列4點:

(1)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2)單顎全口活動假牙 

(3)單顎全口活動假牙併對顎部分活動假牙 

(4)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單顎部分活動假牙,且計畫開辦期間仍設籍於本市者。

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滿5年始可重新申請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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