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公司或法人(如外國公司申請時未辦理公司登記,應於申請通過後簽約前完成設立登記),並具以下條件之對象:
一、新創事業:具潛在科技或平台經濟有獲利能力之新創公司。
二、國際加速器:提供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營運服務管理以協助其培育對象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之業者。
三、創業人才培訓事業:孕育具前瞻技術或具市場潛力新創公司之國內外創育事業。
四、生活服務之輔助性事業或專業服務之事業:主要滿足本園區內及周邊生活圈人們生活需要的各類型支援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
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得依預算及政策需要,公告當年度受理之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