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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機構

全國農業金庫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1000萬(含)以上
申請資格

一、借款人為企業戶者:

1.申貸企業之本國人資本超過50%,且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及事實。

2.申貸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外投資事業出資額不得低於20%(含本次對外投資),且國外投資事業須為申貸企業之從屬公司或關聯企業。

二、借款人為個人戶者,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外投資事業之出資額或資本額應超過50%(含本次對外投資)。但能證明對該事業具實質控制權者,不在此限。



青創貸款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申請時間:113/1/1~113/12/31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補助對象:

1.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且原住民社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原住民社)及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2.社員人數未達五百人且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原住民社,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獎勵對象: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之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儲互社)及協會。


青創貸款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1000萬(含)以上
申請資格

1.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2.經本基金認可為中心廠商之所屬供應商(即申貸企業),不含與中心廠商為相同負責人、負責人互為配偶、及經本基金認定關係密切之關係企業


青創貸款

農業部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1000萬(含)以上
申請資格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業部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業部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農業部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青創貸款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1000萬(含)以上
申請資格

本貸款之對象為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青創貸款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300-1000萬
申請資格

本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1.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

2.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3.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


青創貸款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300-1000萬
申請資格

本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2.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1)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2)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3.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4.農民團體。


青創貸款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1000萬(含)以上
申請資格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青創貸款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100-300萬
申請資格

本貸款之對象為農業保險之要保人。


青創貸款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300-1000萬
申請資格

(一)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5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80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5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5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45歲至55歲以下且申貸前3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1.25倍。


第一項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一)違反前項規定。

(二)申請漁業類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未於撥貸後6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三)申請畜牧類貸款,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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