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5年3月15日至112年3月14日。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2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六) 限下列產業類別始得申請:
1. 數位內容產業。
2. 綠色能源產業。
3. 生技醫藥產業。
4. 醫療器材產業。
5. 資通訊產業。
6. 智慧電子產業。
7. 半導體產業。
8. 電動車產業。
9. 音樂、表演及藝術人文產業。
10.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產業類別範疇如有疑義者,由審查委員會認定並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