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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小提醒:若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具有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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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或已辦理稅籍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7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12日之間。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註1:同一事業以提出申請一件為限,但曾獲本局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青年創業補助者,不予補助。
註2:不同事業但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比照適用前項規定。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或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設立登記於104年1月1日以後。
(三)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創業育成機構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 辦理 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
(二) 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
社團
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母親。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許可設立之住宿式機構,並以下列為限,包含本部所屬及主管機構。
(一)老人福利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
(三)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
(四)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或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
就業
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貿易商,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
依規定辦理
1.原住民族教會(堂)。
2.不分教派,有具原住民身分教友,並願意使用原住民族語言宣教及辦理各類教會事工之教會(堂)。
國際
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具蒙藏籍身分學生(不含各類在職進修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