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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52 筆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6年1月6日以後。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


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一)第一期:113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二)第二期: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且設立未滿5年公司商業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為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且設籍本市3個月以上。

(四)非屬金融業、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

(五)受理期間內向本局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經獲准並於受理截止後3個月內動撥完畢者。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113年4月22日至5月31日
  • 最高資金額度:50萬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5年3月15日112年3月14日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2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六) 限下列產業類別始得申請:

1. 數位內容產業。

2. 綠色能源產業。

3. 生技醫藥產業。

4. 醫療器材產業。

5. 資通訊產業。

6. 智慧電子產業。

7. 半導體產業。

8. 電動車產業。

9. 音樂、表演及藝術人文產業。

10.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產業類別範疇如有疑義者,由審查委員會認定並決議之。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113年4月1日至4月12日
  • 最高資金額度:8萬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已辦理稅籍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設立登記於110年3月15日113年3月14日之間。

(三)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近1年營業額未達500萬元(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

(五)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代表人或負責人申請前應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5年3月8日(含)以後。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


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創業育成機構
於本市從事新事業、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獨資、合夥企業、公司、有限合夥、設備、資金、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係指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

二、得申請之各款情形
(一)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
(二)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


社團

臺灣歌仔戲中心
  • 申請時間:113/12/31 ~ 114/02/27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
申請資格

(一)資格:經政府立案或設立登記之傳統表演藝術團體。

(二)限制:

1. 最近 1 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不得提

出申請,已提出者不予受理。

2.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 1 提案計畫已獲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中心不再重複補助。同 1 申請案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項目及金額。

3. 本計畫提出之演出人員及製作群,其中若有本中心編制內人

員(含本中心國光劇團、臺灣國樂團、臺灣豫劇團及臺灣音樂

館等單位),申請團隊須先取得本中心同意函;且本中心補助

之款項不得支予該人員。

4. 本計畫提出之演出人員,其中若有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傳統藝術接班人-駐團演訓計畫」、「傳統藝術接班人-青年團員入團輔導計畫」之人員,須擇一請領該人員之工作款項,不得重複請領。

5. 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情事,請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住宅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申請時間:自114年1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114年12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 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1.單身青年:指成年未達四十歲單身者。

2.新婚家庭:指申請人於審查基準日前二年內結婚者,如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者,應以配偶在臺居住且有戶籍結婚登記為限。

3.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者。

4.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但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

5.舊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112年7月3日至113年8月31日申請,並於公告指定時間有核撥紀錄者。 (公告指定時間為113年8月至12月間)

(2)於公告指定時間申請,經審查合格者。 (公告指定時間為113年9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6.新戶:指非前款舊戶之申請人。

7.審查基準日:

(1)舊戶:

甲、公告指定時間有核撥紀錄者為公告指定日(113年9月1日)。

乙、於公告指定時間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為公告指定日(114年1月1日)。

(2)新戶為申請日。

8.無自有房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2)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其他共有人非家庭成員。

(3)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主辦機關認定。

(4)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主辦機關認定。

9.有自有房屋,指依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有房屋且無前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情形者。

10.直系親屬:指民法所稱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且包含直系尊親屬及直系卑親屬。

(二)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乙、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3.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如附表一。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1)審查基準日在114年6月30日前之新戶及舊戶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2)審查基準日在114年7月1日之新戶以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3)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三)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不符前目規定之已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3)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擇一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載有租賃地址之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有線電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等證明文件或門牌證明;無法擇一檢附者,得檢附經村里長協助確認租賃房屋存在之申請人切結書。

2.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承租人為申請人以外之家庭成員者,地方主辦機關應書面通知其限期七日內補正租賃契約承租人與租金補貼申請人應為同一人,或變更申請人為承租人,申請人應依限補正。

3.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4.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5.不得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

6.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

7.租賃契約如載有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


住宅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申請時間:承租人適用本方案期間,須符合本案社會住宅承租人之身分,且應針對承租社會住宅身分或租約變更盡主動告知義務,本方案將隨租約終止而當然終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經主辦機關認定為本市轄內新建型公辦社會住宅承租人 (修繕型社會住宅不適用本計畫)。


就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申請時間:自初尋青年依本計畫規定上傳應附文件之次日起90內。參加本計畫,以1次為限。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15歲至29歲之本國籍初次尋職青年,未在學且未就業連續達90日以上者(以下簡稱初尋青年)。


前項所稱初次尋職,指參加本計畫前,未曾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併稱各項社會保險)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以下者。

2.在學期間曾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於參加本計畫前未曾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者。


第一項所定未就業連續期間,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1.以未有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2.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以下之期間,亦列入計算。

3.在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4.未就業期間曾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未逾十四日者,扣除該參加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之投保期間後,仍視為未就業連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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