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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65 筆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一)第一期:113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二)第二期: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且設立未滿5年公司商業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為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且設籍本市3個月以上。

(四)非屬金融業、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

(五)受理期間內向本局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經獲准並於受理截止後3個月內動撥完畢者。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113年4月22日至5月31日
  • 最高資金額度:50萬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5年3月15日112年3月14日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2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六) 限下列產業類別始得申請:

1. 數位內容產業。

2. 綠色能源產業。

3. 生技醫藥產業。

4. 醫療器材產業。

5. 資通訊產業。

6. 智慧電子產業。

7. 半導體產業。

8. 電動車產業。

9. 音樂、表演及藝術人文產業。

10.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產業類別範疇如有疑義者,由審查委員會認定並決議之。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113年4月1日至4月12日
  • 最高資金額度:8萬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已辦理稅籍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設立登記於110年3月15日113年3月14日之間。

(三)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近1年營業額未達500萬元(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

(五)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代表人或負責人申請前應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5年3月8日(含)以後。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


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當年度 11 月 20 日止。(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定義:
創業育成機構,指於本市從事新事業、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獨資、合夥事業、公司、有限合夥、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


對象  創業育成機構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
  (二)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


本計畫各案活動應以能行銷或推廣本市為原則。


以活動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可達質創業育成效益,針對目前青年及大專校院學生投入創新創業、促進職涯發展有直接相關、立即性協助者,優先補助。


創業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
  • 申請時間: 113/07/15 至113/08/30
  • 最高資金額度:100萬(含)以下
申請資格

個人、立案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創業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 申請時間: 113/07/10 至113/07/31
  • 最高資金額度:辦理
申請資格

(一) 事業:須至少訂購 1 個 2024 年臺灣文化創意博覽會淨地、標準攤位或新秀攤位,並完成相關報名及繳費程序,且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負責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商號(如個人工作室等)。

(二) 自然人:須至少訂購 1 個 2024 年臺灣文化創意博覽會新秀攤位, 並完成相關報名及繳費程序,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

(三)若為其他政府機關(構)、各級學校及研究單位、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 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補助或採購,以及2024 臺灣文化創意博覽會承辦單位採購委託參展者,不得申請補助。 


住宅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申請時間:113年8月1日(星期四)至113年8月30日(星期五)。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已成年。
  2. 未成年已結婚。
  3.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均無自有住宅。
  2.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自購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四)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1. 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17萬元。
  2.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5萬467元 
  3. 家庭成員動產:應低於310萬元 
  4. 家庭成員不動產:應低於561萬元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已成年。
  2. 未成年已結婚。
  3.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三)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四)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1. 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17萬元。
  2.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5萬467元 
  3. 家庭成員動產:應低於24萬元 
  4. 家庭成員不動產:應低於561萬元

創業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 申請時間:依規定辦理
  • 最高資金額度:100-300萬
申請資格

國內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商號、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之團體或組織。


創業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 申請時間:113/06/01至113/07/31
  • 最高資金額度:100萬(含)以下
申請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 本要點第三點所列獎助研究範圍之國內各大學院校博士、碩士學位論文。

(三) 申請之博士、碩士論文以申請截止日前三年內完成(以論文通過口試日期為準)為限。

(四) 申請期間任職於本中心者(含編制內人員、臨時人員及勞務委外廠商派駐於本中心之員工)不得提出申請。

※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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