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政府立案或設立登記之民間表演藝術團體或單位;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行政法人及其附屬團隊,不在本計畫徵選範圍。
二、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已提出申請者,將不予受理:
(一)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二)同一提案計畫之同一經費項目,已獲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者。
(三)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四)本計畫所提演出人員及製作群中,如有本中心編制內人員(含本中心國光劇團、臺灣國樂團、臺灣豫劇團及臺灣音樂館等單位),申請團隊應事前取得本中心同意函,且本計畫補助款項不得支予該人員。
(五)本計畫提出之演出人員,其中若有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傳統藝術接班人-駐團演訓計畫」、「傳統藝術接班人-青年團員入團輔導計畫」之人員,須擇一請領該人員之工作款項,不得重複請領。
(六)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情事,應填具附表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