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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64 筆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115年3月18日至115年4月15日
  • 最高資金額度:8萬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已辦理稅籍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設立登記於112年2月23日115年2月22日之間。  

(三)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前1年度營業額500萬元以下(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

(五)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七) 非屬特殊娛樂業。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
  • 最高資金額度:50萬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設立登記於107年2月24日至114年2月23日。  

(三)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 

(四)前1年度營業額3,000萬元以下

(五)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2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七)限下列產業類別始得申請:

1.數位內容產業。

2.綠色能源產業。

3.生技醫藥產業。

4.醫材與金屬關聯性產業。

5.資通訊產業。

6.智慧電子產業。

7.半導體與高值化材料產業。

8.電動車產業。

9.文化創意產業。

10.運動休閒產業。

產業類別範疇如有疑義者,由審查委員會認定並決議之。


社團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即日起開放受理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或經費用罄。
  • 最高資金額度:20萬
申請資格

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正式核准成立之社團、學生自治組織或團體。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7年1月5日以後。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


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2次為限且累計補助總金額上限為10萬元。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依規定辦理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須符合「創業育成機構」定義
於本市從事新事業、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獨資、合夥企業、公司、有限合夥、設備、資金、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係指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


二、得申請之各款情形
(一)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

(二)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一)第一期:114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二)第二期:115年1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且設立未滿8年公司商業。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為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且設籍本市3個月以上。 

(四)非屬金融業、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 

(五)受理期間內向本局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經獲准並於核貸日後3個月內動撥完畢者。


就業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5 月 20 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0萬(含)以下
申請資格

一、經政府立案或設立登記之民間表演藝術團體或單位;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行政法人及其附屬團隊,不在本計畫徵選範圍。

二、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已提出申請者,將不予受理:

(一)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二)同一提案計畫之同一經費項目,已獲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者。

(三)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四)本計畫所提演出人員及製作群中,如有本中心編制內人員(含本中心國光劇團、臺灣國樂團、臺灣豫劇團及臺灣音樂館等單位),申請團隊應事前取得本中心同意函,且本計畫補助款項不得支予該人員。

(五)本計畫提出之演出人員,其中若有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傳統藝術接班人-駐團演訓計畫」、「傳統藝術接班人-青年團員入團輔導計畫」之人員,須擇一請領該人員之工作款項,不得重複請領。

(六)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情事,應填具附表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創業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 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5年5月29日(星期五)止
  • 最高資金額度:60萬
申請資格

(一)資格:經政府立案或設立登記之歌仔戲團體,且以外臺民戲演 出為基礎,民戲演出場次須至少占劇團全年度演出總場次二分 之一以上比例。 

(二)限制:

1.最近1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不得提 出申請,已提出者不予受理。 

2.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1提案計畫已獲文化內容策進院、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文化部及其所屬 機關(構)補助者,本中心不再重複補助。同1申請案向2個 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項目及金額。

3.本計畫提出之演出人員及製作群,其中若有本中心編制內人 員(含本中心國光劇團、臺灣國樂團、臺灣豫劇團及臺灣音 樂館等單位),申請團隊須先取得本中心同意函;且本中心 補助之款項不得支予該人員。

4.本計畫提出之演出人員,其中若有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傳統 藝術接班人-駐團演訓計畫」、「傳統藝術接班人-青年團員 入團輔導計畫」之人員,須擇一請領該人員之工作款項,不 得重複請領。

5.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情事,請填具「公職人 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創業

國立臺灣文學館
  • 申請時間:115年04月15日至05月15日
  • 最高資金額度:100萬(含)以下
申請資格

(一) 本國籍人士: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二) 外國籍人士:領有永久居留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創業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5年05月15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註:「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二) 所生產之產品具備城鄉產業特色、通路鏈結上架或拓展海外市場發展潛力之企業。

(三) 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申請企業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

(四) 企業年營收新臺幣 600 萬以上,或資本額 500 萬以上,得申請國際市場適地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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