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訓資格:以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具中華民國籍(2)新住民(3)泰緬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4)泰緬、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服法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5)跨國(境)人口販賣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參訓資格: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三)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各就業服務站進行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參訓,將推介單等文件繳交至本單位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