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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結合本部主管之花蓮文創園區,發展XR沉浸式體驗及藝文共創等應用,提升樂齡族群心靈健康與社群互動:(一)從樂齡需求者的角度出發,運用臺灣文創產業與科技產業能量,以花蓮文創園區做為體驗服務場域並長期營運,促進樂齡族群人際發展與體現價值、體驗科技互動及帶動地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二)透過園區結合在地文創產業與地方文史及經濟,導入賦能科技,建立樂齡體驗服務與產品,發展園區高值化產業輸出可能,提升產業化效益。
結合本部主管之花蓮文創園區,發展XR沉浸式體驗及藝文共創等應用,提升樂齡族群心靈健康與社群互動:
(一)從樂齡需求者的角度出發,運用臺灣文創產業與科技產業能量,以花蓮文創園區做為體驗服務場域並長期營運,促進樂齡族群人際發展與體現價值、體驗科技互動及帶動地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二)透過園區結合在地文創產業與地方文史及經濟,導入賦能科技,建立樂齡體驗服務與產品,發展園區高值化產業輸出可能,提升產業化效益。
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之文化創意事業,或經本部認定有助於前開產業發展者。二、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三、具場域營運相關經驗或提出可證明具營運能力之佐證資料。
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之文化創意事業,或經本部認定有助於前開產業發展者。
二、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
三、具場域營運相關經驗或提出可證明具營運能力之佐證資料。
113年6月17日至7月8日17:00
本案採線上申請併同提供紙本資料方式辦理,申請者應於上述申請時間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上傳相關檔案,並於當日將申請書一份及提案計畫書一式12份,以掛號郵寄或專人親送至本部文創發展司產業研發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文化部113年度數位賦能樂齡文化科技社交互動體驗場域推動與營運(第二次)徵案計畫申請案」,郵寄方式以郵戳日為憑、親送方式以本部收發戳章為憑(親送者請於當日下午5時整前送達本部)。
一、補助經費均為經常門,用於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相關費用;屬常態性行政管理或基本維運及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投資、網站(資料庫) 系統建置等費用,不在本計畫執行經費範圍。 二、 申請者應依本徵案計畫「參、徵案重點」研提本案內容,本部經審查後擇選1案並核定補助經費,補助經費以新臺幣1,800萬元為上限且不得逾計畫總經費70% (即自籌款至少為計畫總經費30%)。 三、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計畫已獲本部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
一、補助經費均為經常門,用於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相關費用;屬常態性行政管理或基本維運及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投資、網站(資料庫) 系統建置等費用,不在本計畫執行經費範圍。
二、 申請者應依本徵案計畫「參、徵案重點」研提本案內容,本部經審查後擇選1案並核定補助經費,補助經費以新臺幣1,800萬元為上限且不得逾計畫總經費70% (即自籌款至少為計畫總經費30%)。
三、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計畫已獲本部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
(02)8512-6000#6567 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