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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規定

主管單位

勞工保險局

計畫目標


為保障失業勞工家庭之基本經濟安全,本次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範圍。

申請資格


符合請領條件者,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檢附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申請。

申請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方式


民眾可以運用失業給付即時線上申辦入口、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失業認定申請。(同失業給付即時線上辦)

資金額度


勞工保險局將按新規定,以受扶養之眷屬人數,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諮詢窗口


連絡電話:02-8995-6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