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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獎勵措施

主管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計畫目標


運用僱用獎助措施,提高雇主僱用意願,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

申請資格


1.雇主(投保就業保險的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2.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的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並連續僱用滿30日。

申請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 

雇主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於僱用滿30日起的90天內,雇主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僱用獎助申請書。

2.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3.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4.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資金額度


1.高齡勞工:

(1)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

(2)非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雇主8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5,000元。

2.中高齡勞工:

(1)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3,000元。

(2)非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雇主7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3,000元。

給付期限:最長發給12個月。

諮詢窗口


免付費專線: 0800-77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