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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

主管單位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

計畫目標


為擴大推動博物館國際合作策展與交流,辦理本(113)年度第二次提案申請,補助範圍為本要點第一點第二類「博物館國際(兩岸)合作與交流」:參與博物館之國際專業組織及會議、辦理博物館展會、巡迴展(以博物館典藏策劃之國際巡迴展為優先)等;針對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等博物館核心課題,藉由連結國際(兩岸)與臺灣博物館或專業社群組織,推廣臺灣觀點與經驗或串聯臺灣與世界各國共通之文化議題,建立平等、互惠之合作與交流,提高我國博物館之國際知名度,俾促進國際合作在地化及在地文化國際化的發展。

申請資格


(一)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之公立博物館。

(二)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三)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申請時間


113/06/11至113/07/11

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時間內,進行線上申請(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 逾時者不予受理。

資金額度


(一)本要點補助經費原則採取競爭型機制,由評審小組決議後,簽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之。 

(二)補助金額︰

1. 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 但申請第一點第四款補助或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2.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設立之公立博物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一次公告版本為準),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次,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50%。 

(2)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60%。

(3)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70%。

(4)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80%。

(5)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90%。 

3.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屬中央政府設立之公立博物館,補助比率最高為核定計畫總經費50%。

4.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屬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及申請單位為第二點第二項至第四項身分者,補助比率最高為核定計畫總經費90%為原則。

諮詢窗口


聯絡人:張玉萱

電話:(02)8512-6334

電子信箱:yuchang@mo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