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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為鼓勵各類文化人才出國從事駐村創作與交流,特定本要點。
(一)遞件資格: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之資格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2.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但外國藝術村 (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3.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二)專業資格:各類文化人才應具備之資格條件:1.視覺藝術類:(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2) 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2.表演藝術類:(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從事表演藝術活動與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人演出或參與聯合演出者。(2) 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3. 文學類:(1) 文學類補助對象包含小說、詩作、戲劇及電影劇本創作、文學翻譯與非小說(如:新聞報導、文化評論、傳記、回憶錄等)。(2) 申請者至申請截止日止需持續文學創作三年以上,且至少曾出版發行一本個人文學專著者,或有作品刊載於知名刊物(如:選集、期刊、文學雜誌等)持續二年以上。(3)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4.漫畫類:(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漫畫創作(含同人誌原創作品)三年以上,且在臺灣或其他國家已經發表二件以上個人漫畫創作作品,包含曾於漫畫數位平臺發表連載作品。(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5.影視及流行音樂類:(1) 三年內曾參與影視及流行音樂作品製作活動。(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6.獨立策展人類:(1) 三年內曾策劃各類文化藝術專業展覽、表演、藝術節或影視及音樂節等活動。(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一)遞件資格: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之資格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但外國藝術村 (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二)專業資格:各類文化人才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1.視覺藝術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2) 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2.表演藝術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從事表演藝術活動與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人演出或參與聯合演出者。
3. 文學類:
(1) 文學類補助對象包含小說、詩作、戲劇及電影劇本創作、文學翻譯與非小說(如:新聞報導、文化評論、傳記、回憶錄等)。
(2) 申請者至申請截止日止需持續文學創作三年以上,且至少曾出版發行一本個人文學專著者,或有作品刊載於知名刊物(如:選集、期刊、文學雜誌等)持續二年以上。
(3)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4.漫畫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漫畫創作(含同人誌原創作品)三年以上,且在臺灣或其他國家已經發表二件以上個人漫畫創作作品,包含曾於漫畫數位平臺發表連載作品。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5.影視及流行音樂類:
(1) 三年內曾參與影視及流行音樂作品製作活動。
6.獨立策展人類:
(1) 三年內曾策劃各類文化藝術專業展覽、表演、藝術節或影視及音樂節等活動。
113/11/05~113/12/05
(一)每年受理申請一次,得視情形增加,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3(二)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 本部獎補助系統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上傳相關申請資料。(三)逾期申請者,及文件缺漏、經通知仍補正不齊者,不予受理。
(一)每年受理申請一次,得視情形增加,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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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 本部獎補助系統網址:
https://grants.moc.gov.tw/Web),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
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上傳相關申請資料。
(三)逾期申請者,及文件缺漏、經通知仍補正不齊者,不予受理。
依規定辦理
◆視覺/策展/表藝類:蔡小姐,電話02-8512-6524,電郵wyans328@moc.gov.tw◆文學類:翁先生,電話02-8512-6473,電郵moc7020@moc.gov.tw◆漫畫類:林小姐,電話02-8512-6697,電郵wtlin@moc.gov.tw◆影視音類:吳小姐,電話02-8512-6091,電郵yoyo1331@moc.gov.tw
◆視覺/策展/表藝類:蔡小姐,電話02-8512-6524,電郵wyans328@moc.gov.tw
◆文學類:翁先生,電話02-8512-6473,電郵moc7020@moc.gov.tw
◆漫畫類:林小姐,電話02-8512-6697,電郵wtlin@moc.gov.tw
◆影視音類:吳小姐,電話02-8512-6091,電郵yoyo1331@mo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