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主管單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計畫目標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SBIR計畫,本計畫之目的在於運用政府政策工具,依中小企業所提之研發計畫提供資源協助,推動中小企業廠商進行產業技術、產品或服務之創新研發計畫,引導中小企業投入研發活動,帶動中小企業研發人才的培育、研發能力的累積,提高我國中小企業技術水準。

申請資格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 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 事。

6.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 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8.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個別申請」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 Phase 1 後欲延續申請 Phase 2,須待 Phase 1 結案且經 Phase 1 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 Phase 2。

(五)以「個別申請」或「自提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欲延續申請 Phase 2+,須待 Phase 2 結案且經 Phase 2 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 Phase 2+。

(六)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廠商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 專院校、法人或國內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 60%(含)以上為中小 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非具中小企 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20%,且以編列 自籌款為限。

申請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方式


採線上申請作業,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內容( Phase 1 以簡報格式申請 / Phase 2 及 Phase 2+以計畫書格式申請),再將應備文件資料上傳。線上申請逕至 SBIR 官網申請(網址:https://www.sbir.org.tw)。 

資金額度


1.先期研究/先期規劃案(Phase 1):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新臺幣100萬(計畫期程以6個月為限);研發聯盟: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計畫期程以9個月為限)。

2.研究開發/細部計畫案(Phase 2):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新臺幣1,000萬元(計畫期程以2年為限);研發聯盟:補助上限新臺幣5,000萬元(計畫期程以2年為限)。

3.加值應用(Phase 2+):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計畫期程以1年為限);研發聯盟:補助上限新臺幣2,500萬元(計畫期程以1年為限)。

4.技術升級轉型:補助經費及期程上限比照Phase1及Phase2:核定補助經費加成15%。

諮詢窗口


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諮詢電話:0800-888-968 / 02-2391-1368 ,傳真:02-239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