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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輔導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業團體辦理有機及友善農民市集活動,增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產品行銷管道,宣導有機理念,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政府、大學院校。2.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農民團體。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民間團體。4.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成 立之農業財團法人。5.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6.其他經專案核准補助之法人或團體。
1.直轄市、縣(市)政府、大學院校。
2.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農民團體。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民間團體。
4.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成 立之農業財團法人。
5.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
6.其他經專案核准補助之法人或團體。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1.現有市集由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單位將輔導計畫書於每年1月底前函送本署各區分署初審後,轉本署審核列入年度推廣計畫辦理。新設立者,於籌備完成後提出申請。2.輔導計畫書,包括「參與農民名冊及契約書」、「參與農民之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含有機轉型期驗證者)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推廣團體開立之友善耕作證明文件」、「議定之自治管理規範」及「展售時間規劃」。
1.現有市集由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單位將輔導計畫書於每年1月底前函送本署各區分署初審後,轉本署審核列入年度推廣計畫辦理。新設立者,於籌備完成後提出申請。
2.輔導計畫書,包括「參與農民名冊及契約書」、「參與農民之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含有機轉型期驗證者)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推廣團體開立之友善耕作證明文件」、「議定之自治管理規範」及「展售時間規劃」。
1.補助項目以設置市集攤位所需之展示桌、帳篷、廣告牌等器材、教育訓練、宣導廣告以及有機食農教育相關活動為原則。2.依本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預算支用規定辦理,申請補助單位應自籌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本署第一年補助最高八十萬元;第二年補助最高四十萬元;第三年以後補助最高二十萬元。
1.補助項目以設置市集攤位所需之展示桌、帳篷、廣告牌等器材、教育訓練、宣導廣告以及有機食農教育相關活動為原則。
2.依本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預算支用規定辦理,申請補助單位應自籌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本署第一年補助最高八十萬元;第二年補助最高四十萬元;第三年以後補助最高二十萬元。
中興辦公區:(049)233-2380台北辦公區: (02)2393-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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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辦公區: (02)2393-7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