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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配合推動「百大青農輔導計畫」,依據百大青年農民之經營發展需求,提供設施(備)相關補助,俾提昇其經營成效,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對象為通過農委會「百大青農輔導計畫」遴選,簽訂專案輔導同意書二年內之百大青年農民個人或團隊組。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1.由百大青年農民(或團隊組代表)依其產業經營需求填具申請表向經營所在地農民團體申請,農民團體按月彙整轄區申辦案件後,函送本署當地分署。必要時得視預算情形,於年度執行期間酌增申請次數。2.倘因經營耕地跨不同農民團體輔導範圍致受理申請單位有疑義者,由分署協調之。3.申請設施計畫送件時,需一併檢附當年度計畫用地查核會勘表,俾利審查。惟是否同意補助或同意補助額度,以審查結果為準。
1.由百大青年農民(或團隊組代表)依其產業經營需求填具申請表向經營所在地農民團體申請,農民團體按月彙整轄區申辦案件後,函送本署當地分署。必要時得視預算情形,於年度執行期間酌增申請次數。
2.倘因經營耕地跨不同農民團體輔導範圍致受理申請單位有疑義者,由分署協調之。
3.申請設施計畫送件時,需一併檢附當年度計畫用地查核會勘表,俾利審查。惟是否同意補助或同意補助額度,以審查結果為準。
(一)生產設備:依據當年度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作業規範、專案輔導青年農民蜂產業產銷設施(備)補助原則、專案輔導青年農民運銷加工設施(備)補助原則辦理。團隊組得依個人或共同使用提出申請。1.個人:總補助經費上限,依各作物類別專業農民累計補助經費上限表之經營規模級距而定;倘未達最小級距者,依實際經營規模占最低規模比例計算之。2.團隊組:以共同使用為限。總補助經費上限,依各作物類別組織型大專業農累計補助經費上限表經營規模級距而定;倘未達最小級距者,依實際經營規模占最低規模比例計算。核定之補助經費由其共同使用者依經營面積比例核配,列入個人補助總額度計算,並不得逾個人總補助經費上限。 (1).百大青年農民受補助之同地段地號農地,不得重複申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之農機具補助。另依本作業程序核定並撥付之補助經費,需納入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作業規範之總補助經費上限累計。 (2). 單項設備個人申請補助以不超過該項目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惟申請項目為農機具,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申辦補助之農民,得依前列補助酌增10%。團隊組申請且屬共同使用者,補助以不超過該項目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二)一般作物設施:依據當年度種苗、果樹、蔬菜及花卉溫(網)室設施補助項目及標準辦理。(三)有機作物設施:依據當年度專案輔導青年農民有機作物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原則辦理。
(一)生產設備:依據當年度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作業規範、專案輔導青年農民蜂產業產銷設施(備)補助原則、專案輔導青年農民運銷加工設施(備)補助原則辦理。團隊組得依個人或共同使用提出申請。
1.個人:
總補助經費上限,依各作物類別專業農民累計補助經費上限表之經營規模級距而定;倘未達最小級距者,依實際經營規模占最低規模比例計算之。
2.團隊組:
以共同使用為限。
總補助經費上限,依各作物類別組織型大專業農累計補助經費上限表經營規模級距而定;倘未達最小級距者,依實際經營規模占最低規模比例計算。
核定之補助經費由其共同使用者依經營面積比例核配,列入個人補助總額度計算,並不得逾個人總補助經費上限。
(1).百大青年農民受補助之同地段地號農地,不得重複申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之農機具補助。另依本作業程序核定並撥付之補助經費,需納入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作業規範之總補助經費上限累計。
(2). 單項設備個人申請補助以不超過該項目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惟申請項目為農機具,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申辦補助之農民,得依前列補助酌增10%。團隊組申請且屬共同使用者,補助以不超過該項目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一般作物設施:依據當年度種苗、果樹、蔬菜及花卉溫(網)室設施補助項目及標準辦理。
(三)有機作物設施:依據當年度專案輔導青年農民有機作物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原則辦理。
中興辦公區:(049)233-2380台北辦公區: (02)2393-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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