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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教育部為降低運動人才經營運動服務業之營運成本,依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補貼其貸款利息,以提升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1.中小型運動服務業(以下簡稱運動服務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運動服務業。2.申請人:指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貸款後,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且其負責人為運動人才之運動服務業。3.受補貼人:指申請人經本部同意利息補貼者。運動服務業為法人者,該法人為前項第二款申請人;獨資或合夥者,其負責人為申請人。
1.中小型運動服務業(以下簡稱運動服務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運動服務業。
2.申請人:指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貸款後,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且其負責人為運動人才之運動服務業。
3.受補貼人:指申請人經本部同意利息補貼者。運動服務業為法人者,該法人為前項第二款申請人;獨資或合夥者,其負責人為申請人。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人申請本利息補貼,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人檢附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不齊全經本部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不予核准。
1.貸款種類:以經營運動服務業之必要營運週轉金、購買設備、裝修或購建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及履約保證為限。2.貸款額度:每一貸款人累計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本要點補貼之利息,為按年利率所計算金額之百分之二;其餘由受補貼人負擔,但其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二者,以各該實際貸款利率補貼。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為七年;其貸款期間未達七年者,以各該貸款期間為準。
1.貸款種類:以經營運動服務業之必要營運週轉金、購買設備、裝修或購建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及履約保證為限。
2.貸款額度:每一貸款人累計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要點補貼之利息,為按年利率所計算金額之百分之二;其餘由受補貼人負擔,但其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二者,以各該實際貸款利率補貼。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為七年;其貸款期間未達七年者,以各該貸款期間為準。
教育部總機: (02)773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