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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為鼓勵辦理電影人才培訓活動,以提升電影人才素質及技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類別(一)舉辦電影專業訓練課程、研討會及專題講座。(二)開放參與電影片前製、攝製、後製、發行實習活動。(三)邀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進行國產電影片技術指導。(四)參加海外電影專業機構、製作公司或大學主辦之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申請補助者及獲補助者資格(一) 申請及獲前點各款類別補助者,應無下列各目情形:1. 曾獲本局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2. 曾獲本局補助、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及賠償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二) 申請及獲前點第一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前款規定,並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1. 國內開設電影相關課程之大專校院。2.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電影相關財團法人、協會、公(工)會。3.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三) 申請及獲前點第二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且與申辦補助項目活動內容直接有關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四) 申請及獲前點第三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為國產電影片之前製、攝製、後製工作,邀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五) 申請及獲前點第四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並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1.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2.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最近一年從事與海外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直接相關工作之自然人。
*補助類別
(一)舉辦電影專業訓練課程、研討會及專題講座。
(二)開放參與電影片前製、攝製、後製、發行實習活動。
(三)邀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進行國產電影片技術指導。
(四)參加海外電影專業機構、製作公司或大學主辦之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
*申請補助者及獲補助者資格
(一) 申請及獲前點各款類別補助者,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 曾獲本局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 曾獲本局補助、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及賠償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二) 申請及獲前點第一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前款規定,並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 國內開設電影相關課程之大專校院。
2.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電影相關財團法人、協會、公(工)會。
3.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三) 申請及獲前點第二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且與申辦補助項目活動內容直接有關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四) 申請及獲前點第三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為國產電影片之前製、攝製、後製工作,邀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五) 申請及獲前點第四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並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2.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最近一年從事與海外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直接相關工作之自然人。
第一期:112/11/15~112/12/15第二期:113/05/01~05/31
(一)申請期間:每年度分二梯次申請,如有變動本局將另行公告。1. 第一梯次:申請當年度1月至12月15日期間之活動,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11月15日至15月15日止。2. 第二梯次:申請當年度7月至12月15日期間之活動,申請期間自當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止。(二)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間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辦理線上申請,申請單位應依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前點所列相關企畫書及文件。(三)申請案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一)申請期間:每年度分二梯次申請,如有變動本局將另行公告。
1. 第一梯次:申請當年度1月至12月15日期間之活動,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11月15日至15月15日止。
2. 第二梯次:申請當年度7月至12月15日期間之活動,申請期間自當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止。
(二)申請方式:
於申請期間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辦理線上申請,申請單位應依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前點所列相關企畫書及文件。
(三)申請案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一)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總經費之49%。(二)獲第二點各款類別活動補助者,補助金應用於各款活動相關之項目。但屬下列各目支出費用,不予補助:1. 辦理第二點各款類別活動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學員獎勵金、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辦公室租金等開銷)。2. 向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之代表人、負責人,租賃其擁有所有權之場地、房舍、設備費用。3. 來臺進行技術指導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赴海外參加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者之膳雜費、零用金、保險費。(三)申請補助金核銷,均應附原始支用單據,實報實銷。但涉及下列費用項目者,並應依各該目規定計算補助上限:1. 講座鐘點費:「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2. 出席費、稿費:「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3. 國內交通及住宿費:「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4. 國外住宿費:「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一)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總經費之49%。
(二)獲第二點各款類別活動補助者,補助金應用於各款活動相關之項目。
但屬下列各目支出費用,不予補助:
1. 辦理第二點各款類別活動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學員獎勵金、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辦公室租金等開銷)。
2. 向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之代表人、負責人,租賃其擁有所有權之場地、房舍、設備費用。
3. 來臺進行技術指導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赴海外參加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者之膳雜費、零用金、保險費。
(三)申請補助金核銷,均應附原始支用單據,實報實銷。但涉及下列費用項目者,並應依各該目規定計算補助上限:
1. 講座鐘點費:「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
2. 出席費、稿費:「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3. 國內交通及住宿費:「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4. 國外住宿費:「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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