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團者:
1.攤位租金及布置費用。
2.行銷公關活動費用:另承租國展場內行銷公關活動場地租金及布置、 設備租用、翻譯、公關品、文宣品、媒體廣告製作或版面購買、行銷活動、宣傳等費用。
3.前二目補助金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49%。
(二)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
1.旅運費:指本局核定之參團藝人及劇組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國家(地區)之簽證費、國內機場接駁費、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往返之經濟艙機票費、行李超重費及於國際影視展國家(地區)之機場、表演場地、旅館之接駁交通費用。上述費用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八人為限;機票費補助上限規定如下:
(1)歐美、紐澳、非洲地區新臺幣4萬元。(2)亞洲地區新臺幣1萬5千元。
2.住宿費:指本局核定之參團藝人及劇組於企畫書所載行銷宣傳活動期間之住宿費用,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八人為限,補助金額上限依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
3.業務費:指本局核定之參團藝人及劇組於國際影視展舉辦國家(地區)之表演器材或設備租用費、排練場地租用費、宣材製作費、行銷宣傳費(含梳妝)、及翻譯費。
4.本局核定之補助金上限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49%,且本局之補助金以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
(三)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事後申請):指本局或文策院核定補助組團者或委辦組團者企畫書中所載代表參團者之參展人員,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一人為限,機票費補助上限規定,同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四)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 IP 類獎項者補助類(事後申請):
1.機票費:指每一入圍者或入圍節目或電視 IP 之代表出席者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機票費補助上限規定,同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前揭入圍節目或電視 IP 之代表出席者以補助一人為限。
2.住宿費:指每一入圍者或入圍節目或電視 IP 之代表出席者,因參加頒獎典禮發生之住宿費,應實報實銷,且以三日為限,補助金額上限依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
(五)論壇講者補助類(事後申請):
1.機票費:指每一論壇講者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機票費補助上限規定,同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2.住宿費:指每一論壇講者,因發表專題演講發生之住宿費,應實報實銷,且以三日為限,補助金額上限依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
(六)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費補助類(事後申請):指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之人員,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媒合會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一人為限,機票費補助上限規定,同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