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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為協助製作業及發行業參加世界重要市場展拓展國片海外市場,執行電影法第四條規定及預算書所列其他對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市場展相關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銷售我國電影片之製作業及發行業。
112/12/17~113/12/31
申請者應依限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並上傳前點所列文件後,並以親自(含委託他人)或掛號付郵遞送前揭須用印之文件及支用單據正本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補助事由。親自(含委託他人)送達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掛號付郵遞者,以郵戳為憑。申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收件順延至收假後第一個工作日
申請者應依限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並上傳前點所列文件後,並以親自(含委託他人)或掛號付郵遞送前揭須用印之文件及支用單據正本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補助事由。親自(含委託他人)送達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掛號付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申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收件順延至收假後第一個工作日
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之項目如下,補助金額度如附表二。各年度本要點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各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者,本局不再受理申請。(一)參展人員出入前點規定之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之通行證費及機票費。(二)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三)廣告費(以申請者有於所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申請舉辦試映會,且於該市場展期間刊登國際媒體所支出有關該影片之廣告費為限)。(四)攤位費。(五)租用設備費(限申請者於該市場展期間向主辦單位租用於展位上所使用之相關設備費)。(六)國產電影片翻譯字幕費(同一語言,以補助一次為限)。
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之項目如下,補助金額度如附表二。各年度本要點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各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者,本局不再受理申請。
(一)參展人員出入前點規定之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之通行證費及機票費。
(二)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
(三)廣告費(以申請者有於所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申請舉辦試映會,且於該市場展期間刊登國際媒體所支出有關該影片之廣告費為限)。
(四)攤位費。
(五)租用設備費(限申請者於該市場展期間向主辦單位租用於展位上所使用之相關設備費)。
(六)國產電影片翻譯字幕費(同一語言,以補助一次為限)。
電影組 林小姐tel: +886 2 2375-8368/Ext. 1419fax: +886 2 2375-8434email: merlin@bamid.gov.tw100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W:www.bami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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