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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翻譯出版獎勵計畫

主管單位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計畫目標


鼓勵臺灣原創作品之海外出版,以提高臺灣文化內容之國際能見度,並協助我國出版產業拓展非華文地區國際市場。

申請資格


一、 參賽計畫須由依外國法令合法登記或立案之海外出版事業(法人)提案。

二、 參賽計畫所譯之臺灣原創出版品須為「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所創作且已取得我國國際標準書號之正體中文字圖書」(即創作者為本國人且該繁體中文書籍 ISBN 前 6 碼為 978-957-XXX-XXX-X 或 978-986-XXX-XXX-X 或 978-626-XXX-XXX-X),包含但不限於小說、非小說、圖文作品、選集等。

三、 參賽計畫須於提案時,併附所譯之臺灣原創出版品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海外出版之合作意向證明文件,及該出版品試譯內容。

四、 參賽計畫須於當期獎勵收件日起 2 年內完成翻譯出版。

申請時間


1.4月1日~4月30日
2.10月1日~10月31日

申請方式


每年受理申請二次,申請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告知,一律採網路申請,參賽者應於前開期間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網頁(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進入網路報名系統並完成申請作業,逾期者,恕不予受理。

資金額度


一、 每案獎勵額度上限為新臺幣 60 萬元,獎勵項目為授權費、翻譯費、行銷推廣費及圖書製作費等;申請行銷推廣費者須提出具體推廣計畫,並於提交獲獎計畫成果前執行完成;計畫內容含作家赴當地座談或新書發表等活動者優先考量獎勵。獎勵金額內含所得稅(獎勵總額20%)及匯款手續費。

二、 優先獎勵本部金鼎獎、金漫獎、臺灣文學金典獎獲獎書、臺灣文史主題相關書籍,以及系列或整套臺灣圖書。

三、 獲獎單位應依本簡章第肆條第四項規定,於成果提交截止日前檢送簽名或蓋章之正本收據、全案執行支出清冊及銷售量(或預期銷售量)、行銷推廣計畫執行成果、海外出版成果紙本 10 冊(如為原生電子書出版形式,請提供銷售通路購買權限 10 人次)至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始一次性撥付獎勵金。

諮詢窗口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電郵books@mo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