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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戲劇劇集劇本之創作及類型之探討,發掘及培養編劇人才,豐富戲劇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一)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二)應為報名作品著作人,且享有各該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以所有共同創作者名義報名。(三)不得為本局之員工、約聘僱人員或勞務派遣人員。
(一)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二)應為報名作品著作人,且享有各該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以所有共同創作者名義報名。
(三)不得為本局之員工、約聘僱人員或勞務派遣人員。
113/06/01~113/07/01 17:30
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予受理。
(一)入圍名額及獎勵金:入圍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之,為鼓勵及支持入圍者完成完整劇本,將提供獎勵金新臺幣10萬元,並於入圍者依第七點規定於本局指定期間內完成作品後撥付;未於本局指定期間內完成者,視同放棄獎勵金。(二)得獎獎項、名額及獎金:1、短集數組(未達十集):(1)首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60萬元。(2)優等:一至三名,頒發獎金新臺幣30萬元。2、長集數組(十集以上):(1)首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120萬元。(2)優等:一至三名,頒發獎金新臺幣60萬元。(三)得獎獎項名額得部分或全部從缺。(四)入圍作品各頒給獎狀一面並提供獎勵金;得獎作品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獎勵金均分;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一)入圍名額及獎勵金:入圍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之,為鼓勵及支持入圍者完成完整劇本,將提供獎勵金新臺幣10萬元,並於入圍者依第七點規定於本局指定期間內完成作品後撥付;未於本局指定期間內完成者,視同放棄獎勵金。
(二)得獎獎項、名額及獎金:
1、短集數組(未達十集):(1)首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60萬元。(2)優等:一至三名,頒發獎金新臺幣30萬元。
2、長集數組(十集以上):(1)首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120萬元。(2)優等:一至三名,頒發獎金新臺幣60萬元。
(三)得獎獎項名額得部分或全部從缺。
(四)入圍作品各頒給獎狀一面並提供獎勵金;得獎作品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獎勵金均分;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張小姐 02-2375-8368 分機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