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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可親送、郵寄或傳真至本局。經本局審理後 ,民眾依審核結果持通知書,方得至本局檔案應用區申請。
應先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可親送、郵寄或傳真至本局。
經本局審理後 ,民眾依審核結果持通知書,方得至本局檔案應用區申請。
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 )查詢各機關管有檔案目錄。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2)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3)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另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因不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要件,不得申請應用機關檔案。(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網站常見問答,法務部104年7月29日法律字第10403509360號函、法務部97年5月19日法律字第0970009804號函參照)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2)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3)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另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因不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要件,不得申請應用機關檔案。
(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網站常見問答,法務部104年7月29日法律字第10403509360號函、法務部97年5月19日法律字第0970009804號函參照)
依檔案管理局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 2 小時收費新臺幣 20 元,不足 2 小時,以 2 小時計算。 (二)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 2 元,A3 尺寸每張收費 3 元。 (三)其餘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依檔案管理局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 2 小時收費新臺幣 20 元,不足 2 小時,以 2 小時計算。
(二)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 2 元,A3 尺寸每張收費 3 元。
(三)其餘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本局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據檔案法第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行政程序法第46 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遵守本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如有發生上列情形者,本局得停止其閱覽、抄錄或複製;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遵守本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如有發生上列情形者,本局得停止其閱覽、抄錄或複製;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申請應用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申請人於約定日至本局,出示准駁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予承辦單位人員,並完成登記程序後,承辦單位人員始將備妥之檔案提供應用 。
服務時間:上班日上午8 時00分起至12時00分止,下午1時30分起至17時30 分止,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服務地點: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前棟2樓高雄市政府青年局(檔案應用專區)。
服務時間:上班日上午8 時00分起至12時00分止,下午1時30分起至17時30 分止,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服務地點: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前棟2樓高雄市政府青年局(檔案應用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