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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創貸款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其額度規定如次:(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8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二)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400萬元。(三)資本性支出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200萬元。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其額度規定如次: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8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
(二)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400萬元。
(三)資本性支出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200萬元。
109年8月1日起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5年之事業,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如事業體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一)負責人須年滿18歲至45歲。 (二)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5年之事業,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如事業體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一)負責人須年滿18歲至45歲。
(二)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一)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 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二)自本要點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生效以後,申請貸款 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申請文件:1.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3.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證明文件。4.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切結書。5.其他金融機構指定書件。
(一)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 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二)自本要點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生效以後,申請貸款 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
申請文件:1.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3.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證明文件。4.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切結書。5.其他金融機構指定書件。
● 貸款諮詢窗口: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 電話:0800-056-476 ● 開業諮詢輔導窗口: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創業諮詢服務中心 電話:0800-589-168
● 貸款諮詢窗口: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 電話:0800-056-476
● 開業諮詢輔導窗口: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創業諮詢服務中心 電話:0800-589-168
本項貸款申請金額100萬元以下者,申請程序已簡化,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創業青年得逕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