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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主管單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計畫目標


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資金額度說明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其額度規定如次: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8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

 (二)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400萬元。

 (三)資本性支出: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200萬元。 

申請截止時間

109年8月1日起

申請資格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5年之事業,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如事業體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一)負責人須年滿18歲至45歲。

(二)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我國 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 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二)自本要點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生效以後,申請貸款 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


申請文件:
1.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
3.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證明文件。
4.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切結書。
5.其他金融機構指定書件。

諮詢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