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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交通補助金

主管單位

勞動部

計畫目標


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申請資格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1.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2.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申請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方式


前條之勞工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1.補助金領取收據。

2.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除檢附前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資金額度


1.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2.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本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

諮詢窗口


各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