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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勞動部
減低未就業初次跨域尋職青年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進入勞動市場就業。
1. 年滿18至29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2. 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1. 年滿18至29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
2. 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未就業青年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推介跨域面試或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1.求職交通補助金:每次500元,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1年以4次為限。2.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每月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1)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1,000元/月。(2)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2,000元/月。(3)70公里以上:3,000元/月。3.搬遷補助金: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4.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1.求職交通補助金:每次500元,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1年以4次為限。
2.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每月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1)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1,000元/月。
(2)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2,000元/月。
(3)70公里以上:3,000元/月。
3.搬遷補助金: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
4.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各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