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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勞動部
減低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1. 為失業高齡者。2. 為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2)非自願性離職。3.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跨域就業)。
1. 為失業高齡者。
2. 為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3.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跨域就業)。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1.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2.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推介跨域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1.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
2.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推介跨域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1.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1)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新臺幣1,000元/月(2)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新臺幣2,000元/月(3)70公里以上:新臺幣3,000元/月。2.搬遷補助金:核實發給,每次最高新臺幣30,000元為限。3.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1.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1)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新臺幣1,000元/月
(2)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新臺幣2,000元/月
(3)70公里以上:新臺幣3,000元/月。
2.搬遷補助金:核實發給,每次最高新臺幣30,000元為限。
3.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各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