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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為促進本市人口均衡發展,支持家庭育兒,並規範生育津貼發給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2.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3.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2.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3.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二萬元(108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維持一萬元);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三萬元。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07)334-4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