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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薪資補助

主管單位

勞動部

計畫目標


勞動部為落實「安心生」政策,在提升妊娠勞工產檢假權益的同時,提供雇主給予受僱者產檢假薪資之補助,減緩雇主負擔,以和諧勞雇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資格


雇主僱用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受僱者,給予產檢假之日數及薪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補助:

1.給予受僱者第六日、第七日產檢假。

2.已給付前款產檢假薪資。

前項規定,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薪資者,不適用之。 

本補助按雇主實際給付受僱者第六日、第七日之產檢假薪資總額,核實發給。

申請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方式


1.雇主於受僱者請畢產檢假或請畢前終止契約,並給予產檢假薪資後,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勞保局申請本補助:

(1)申請書(如申請產檢假之受僱者僅1人,請逕於申請書填寫受僱者相關資料並請其親自簽名或蓋章;如申請產檢假之受僱者有2人以上,請檢附受僱者名冊及每位受僱者之聲明書)。

(2)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2.基於審查之必要,雇主應依勞保局通知另補具相關證明文件。

3.本補助經勞保局核定後,於次月底發給。

資金額度


按雇主實際給付受僱者第6日、第7日之產檢假薪資總額,核實發給。


諮詢窗口


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