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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措施

主管單位

勞動部

計畫目標


締結團體協約為工會重要功能之一,過去工會為行使協商權,需耗費工會極大的人力及資源,從蒐集資訊、研擬團體協約條文到談判協商等,不論有無上級工會之協助,協商過程常由數月到數年不等,才能達成與公司簽訂兼顧穩定勞動關係及提升會員勞動條件的團體協約,因此,為鼓勵及支持工會透過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勞動部特訂定發布「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針對簽約工會依其團體協約內容給予獎勵金。

申請資格


申請對象

1.依團體協約法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

2.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聯合組織

備註: 依本要點規定曾受獎勵之對象,自獎勵年度起三年內,不得提出獎勵之申請。但與不同雇主或雇主團體簽訂團體協約者,不在此限。


申請資格及期限

1.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於簽訂團體協約後一年內得向本部提出獎勵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團體協約期限未滿一年者,應於協約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

3.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之團體協約,以一次為限。

申請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方式


申請獎勵金採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資金額度


針對簽約工會依其團體協約內容給予5萬元至25萬元不等之獎勵金,另對於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簽約的工會聯合組織提供5萬元的獎勵金。


諮詢窗口


勞動部總機: (02)8995-6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