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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內政部營建署
對於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房屋之個人或家庭,提供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2,000元至8,000元租金補貼,並為鼓勵婚育及加強關懷弱勢,針對符合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加碼補貼金額。
一、 補貼條件:已租屋者且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一)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 除有特殊情形外(另於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2 點規定),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 有具體承租一定租金金額以下房屋之事實,且所租房屋部分或全部供居住使用(不限合法住宅,家庭成員間只得由承租人代表申領 1 份補貼為限)。 (四) 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 3 倍。 (以「租屋處所在之直轄市、縣(市)」為認定基準) (五) 除有特殊情形外(另於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4 點規定),家庭成員未重複享有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家庭成員正在享有其他住 宅相關協助方案,應檢具放棄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切結書,始可接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二、 補貼對象 (一) 舊戶:公告指定時間仍有核撥紀錄者。 (二) 新戶:除上開舊戶外,符合本專案計畫補貼條件者。 (三) 補貼金額加碼身分: 1.單身青年:成年未達 40 歲單身。 2.新婚家庭:申請日前 2 年內結婚。 3.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 4.經濟弱勢:家庭成員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5.社會弱勢:其餘住宅法第 4 條規定之社會弱勢身分。
一、 補貼條件:已租屋者且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一)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 除有特殊情形外(另於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2 點規定),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 有具體承租一定租金金額以下房屋之事實,且所租房屋部分或全部供居住使用(不限合法住宅,家庭成員間只得由承租人代表申領 1 份補貼為限)。
(四) 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 3 倍。 (以「租屋處所在之直轄市、縣(市)」為認定基準)
(五) 除有特殊情形外(另於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4 點規定),家庭成員未重複享有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家庭成員正在享有其他住 宅相關協助方案,應檢具放棄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切結書,始可接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
二、 補貼對象
(一) 舊戶:公告指定時間仍有核撥紀錄者。
(二) 新戶:除上開舊戶外,符合本專案計畫補貼條件者。
(三) 補貼金額加碼身分:
1.單身青年:成年未達 40 歲單身。
2.新婚家庭:申請日前 2 年內結婚。
3.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
4.經濟弱勢:家庭成員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5.社會弱勢:其餘住宅法第 4 條規定之社會弱勢身分。
自112年7月3日上午9時至113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
申請案件(含相關文件)送出之日期為申請日。1.線上申請:「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2.郵寄申請:下載申請書郵寄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或內政部營建署辦理。3.臨櫃申請:至租賃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辦理。4.舊案帶入申請:111年度核定戶且於112年5月有租金補貼核撥紀錄者,系統會直接帶入,無須再提出申請。
申請案件(含相關文件)送出之日期為申請日。
1.線上申請:「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2.郵寄申請:下載申請書郵寄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或內政部營建署辦理。
3.臨櫃申請:至租賃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辦理。
4.舊案帶入申請:111年度核定戶且於112年5月有租金補貼核撥紀錄者,系統會直接帶入,無須再提出申請。
一、 基本補貼標準: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 2,000 元至8,000 元,補貼金額不得高於實際租金支出,補貼期間以主辦機關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二、 加碼補貼標準:符合補貼金額加碼身分之一者,補貼金額依下列規定加倍:(一)單身青年:補貼金額乘以 1.2 倍。(二)新婚家庭:補貼金額乘以 1.3 倍。(三)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育有 1 名,補貼金額乘以 1.4 倍;育有 2 名,補貼金額乘以 1.6倍;育有 3 名,補貼金額乘以 1.8 倍;逾 3 名者,每增生育 1 名未成年子女,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增加 0.2 倍,依此類推。(四)經濟弱勢:補貼金額乘以 1.4 倍。(五)社會弱勢:補貼金額乘以 1.2 倍。(六)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七)補貼金額以審查基準日(舊戶為本部營建署公告指定日;新戶為申請日)具備之條件為依據,補貼期間如有補貼金額加碼身分異動,不另行調整補貼金額,申請人得自行評估申請終止補貼後重新申請。若申請日後搬遷至其他地區,則重新審認補貼金額。
一、 基本補貼標準: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 2,000 元至8,000 元,補貼金額不得高於實際租金支出,補貼期間以主辦機關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
為限。
二、 加碼補貼標準:符合補貼金額加碼身分之一者,補貼金額依下列規定加倍:
(一)單身青年:補貼金額乘以 1.2 倍。
(二)新婚家庭:補貼金額乘以 1.3 倍。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育有 1 名,補貼金額乘以 1.4 倍;育有 2 名,補貼金額乘以 1.6倍;育有 3 名,補貼金額乘以 1.8 倍;逾 3 名者,每增生育 1 名未成年子女,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增加 0.2 倍,依此類推。
(四)經濟弱勢:補貼金額乘以 1.4 倍。
(五)社會弱勢:補貼金額乘以 1.2 倍。
(六)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
(七)補貼金額以審查基準日(舊戶為本部營建署公告指定日;新戶為申請日)具備之條件為依據,補貼期間如有補貼金額加碼身分異動,不另行調整補貼金額,申請人得自行評估申請終止補貼後重新申請。若申請日後搬遷至其他地區,則重新審認補貼金額。
(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為週一至周五上午8:00至下午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