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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

主管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計畫目標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引導我國戲劇及節目內容產業與國際市場趨勢及產製規模接軌,鼓勵製作多元類型及具國際市場性的作品並研創節目模式,提升我國戲劇及節目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資格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 對提升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技術、推動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戲劇或節目內容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申請時間


113/04/08~113/06/07

申請方式


(一) 網路報名:

請至報名系統進行報名,並上傳第五點規定之參賽節目影片、音檔及指定文件;未完整報名及上傳參賽影片、音檔或指定文件者,視同報名無效。

(二)寄送報名表及紙本文件:

1、完成網路報名後,報名者應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總表」及各參賽獎項之「報名表」(非自報名系統列印者無效,本局不予受理),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

2、「報名參賽切結書」可選擇自報名系統或本局網站下載列印,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

3、前述資料請以簡易方式裝訂,並依下列順序排列;紙本文件於評審結束後概不退還:

(1) 報名總表(參考附表一之一、特別獎項參考附表一之二)。

(2) 報名參賽切結書(參考附表六之一、特別獎項參考附表六之二)。

(3) 各參賽獎項之報名表(參考附表二至附表五)及其他第五點應繳交之紙本文件。

4、寄送方式及地點(逾規定期限者,本局將不予受理):

(1) 掛號:於報名截止日(含當日 113 年 5 月 6 日)前郵寄至 100 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以郵局章戳為憑)。

(2) 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應於報名截止日(含當日 113年 5月 6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三) 報名應繳交文件附表六至附表十可至本局網站首頁下載列印使用(網 址:https://www.bamid.gov.tw);惟附表一至附表五報名表,須自報名系統填報並列印,本局始受理。


資金額度


(一) 入圍戲劇及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二) 入圍個人獎項、技術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三) 入圍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參賽者(或參賽單位)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四) 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五) 非正式競賽獎項得獎者獎座由金鐘獎典禮承辦單位規劃、設計及製作。

諮詢窗口


廣播電視產業組 綜合業務科

戲劇類:李小姐 02-2375-8368分機1505

節目類:蔡小姐 02-2375-8368分機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