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自112年3月1日起,開放受理社團活動補助申請。
依據:「高雄市政府青年局青年社團活動發展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正式核准成立之社團、學生自治組織或團體。
二、補助活動類型:公共展演、公開競技、參訪觀摩、志願服務、培訓研習、體驗學習、城市交流或其他經本局認可之團體活動。
三、受理申請時間:自112年3月1日起開放受理申請,受理時間至11月30日下午五時或經費用罄為止。
四、補助金額及項目:
(一)補助金額:每案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三校以上聯合於本市主辦之跨校性活動,每案以十萬元為限;十校以上聯合於本市主辦之全國性活動,每案以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項目:詳附件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之項目。
(三)補助次數:同一年度以一案為限。但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本局同意之案件,不予計入。
五、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20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二萬元以下得自行申請或委託學校代為辦理,跨校性或全國性活動應委託學校代為辦理。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
(一)補助申請表及應檢附文件 (格式如附件)。
(二)青年參與名冊 (格式如附件):申請人簽名即可。
六、申請案件由本局依收件順序審查;補助金額之決定,將參酌青年參與人數以及活動之性質、內容、地點與時間等因素為之。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准函。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查有修正計畫之必要者,本局得限期通知申請者修正,並於申請者依限修正完成後,予以核定。
七、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來源,包含自籌款及向本府以外機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
八、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如有變更計畫之必要,受補助對象應於活動前,申請本局同意後辦理。但補助金額或各補助項目經費上限之變更,應於活動開始10日前,檢附補助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格式如附件)申請之。
九、受補助對象所製作之文宣資料、網站、社群平台或場地佈置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青年局」中文字樣。受補助對象應視本局需要,配合參與成果發表會或宣傳推廣活動,並提供活動成果文字暨影像紀錄供本局使用。
十、受補助對象應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辦理經費請撥,12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12/25前完成請撥:
(一) 核准函影本。
(二) 領據正本。
(三) 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四) 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五) 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六) 含執行成果概況表之成果報告。
(七)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八) 本局補助項目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九) 跨行通匯同意書。
(十) 前項第八款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前二項申請資料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
十一、補助款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十二、如有疑問請洽(07)7995678分機2341、2342,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