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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21 筆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一)第一期:115年7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二)第二期:116年1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 最高資金額度:100-300萬
申請資格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且設立未滿8年之公司或商業。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為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且設籍本市3個月以上。

(四)非屬金融業、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

(五)受理期間內向本局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經獲准並於核貸日後3個月內動撥完畢者。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7年1月5日以後。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


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2次為限且累計補助總金額上限為10萬元。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依規定辦理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須符合「創業育成機構」定義
於本市從事新事業、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獨資、合夥企業、公司、有限合夥、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係指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


二、得申請之各款情形
(一)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

(二)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
 



創業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8 月 31 日(一)下午 5 時止
  • 最高資金額度:100萬(含)以下
申請資格

(一)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且須於高雄市轄內設有營運或製造據點。

(二) 申請業者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三)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營業狀況不得為解散、歇業。



創業

文化部
  • 申請時間:115/01/01 ~ 115/12/31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申請者及獲補助獎勵(以下簡稱獎補助)者應由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國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以及受前揭事業委託執行數位視覺特效工作之我國數位視覺特效業共同具名申請。但國片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工作,完全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自行執行者,得由該電影片製作業申請及獲補助。

前項申請者應分別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電影片製作業: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並擁有申請及獲獎補助之國片在臺灣地區重製、散布、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利。

(二)數位視覺特效業: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我國事業,並應受我國電影製作業委託執行申請及獲獎補助國片之數位視覺特效工作。



創業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下午17時
  • 最高資金額度:100萬(含)以下
申請資格

(一) 補助範圍內新開設營業店家(115年1月1日後,辦理(公司、商業、稅籍)之一登記之店家,或審查前未進行裝潢施工且尚未對外營業之店家。)。

(二) 設立登記之公司、商業或稅籍登記之小規模營業人, 並於實體店面對外營運;若僅從事倉儲、生產或辦公,未直接對外營業者不予補助。

(三) 中央公園商圈(民生一路、中山一路、文橫一路、 五福路)

(四) 新堀江商圈(新田路、中山二路、林森一路、五福路)

(五) 曾獲「114年玉竹+好店進駐補助計畫」補助店家,不得提出申請補助。



創業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
  • 最高資金額度:30萬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資格: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者。但屬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應排除獎勵資格。

(二)應具備條件:

1. 於本市轄內建築物頂層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非政府機關所有且非由政府出資興建之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 114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依發文日期為準)。

2.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物未曾獲本府工務局「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補助。

3. 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新品且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申請時間:115/01/01 ~ 115/12/31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

(二) 第三類: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號。

(三) 第四類及第五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如屬樂團者,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之有聲出版品製作與發行、演藝經紀、展演、行銷之法人或團體、商號。

(四) 申請上述各款補助類型之申請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ㄧ,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1. 最近二年內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2. 同一申請者得跨類申請,但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申請。

3.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獲得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五) 同一申請補助事由,僅得由一申請者遞案申請,違反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正一次,屆期不改正者,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六) 同一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每一類型至多補助一案。

(七) 申請者連續海外進修研習、參與同一展會活動、音樂節或獲同一單位重複邀請者,自第三年起,本局不再補助。

(八) 曾獲「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案」或「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案」等涉國際行銷宣傳相關案件尚未結案者,僅得申請第四類。

(九) 但前二款之活動內容對我國流行音樂海外市場拓展具重要性或具重大貢獻者及配合本局組團參展,參展名單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創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 申請時間:115/01/01 ~ 115/12/31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每人當年度限申請一案(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一) 文學創作獎勵::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每人當年度限申請一案(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二) 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以國家語言創作文學圖書獲國家級文學獎項(金鼎獎文學圖書獎、金鼎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臺灣文學金典獎)或重要國際文學獎項者。 

(三) 流浪計畫獎勵:須併同前開二項獎勵之一項申請。 


創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 申請時間:115/01/01 ~ 115/12/31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60萬
申請資格

一、文學創作獎勵: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每人當年度限申請一案(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二、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以國家語言創作文學圖書獲國家級文學獎項(金鼎獎文學圖書獎、金鼎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臺灣文學金典獎)或重要國際文學獎項者。

三、流浪計畫獎勵:須併同前開二項獎勵之一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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