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
(二) 第三類: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號。
(三) 第四類及第五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如屬樂團者,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之有聲出版品製作與發行、演藝經紀、展演、行銷之法人或團體、商號。
(四) 申請上述各款補助類型之申請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ㄧ,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1. 最近二年內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2. 同一申請者得跨類申請,但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申請。
3.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獲得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五) 同一申請補助事由,僅得由一申請者遞案申請,違反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正一次,屆期不改正者,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六) 同一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每一類型至多補助一案。
(七) 申請者連續海外進修研習、參與同一展會活動、音樂節或獲同一單位重複邀請者,自第三年起,本局不再補助。
(八) 曾獲「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案」或「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案」等涉國際行銷宣傳相關案件尚未結案者,僅得申請第四類。
(九) 但前二款之活動內容對我國流行音樂海外市場拓展具重要性或具重大貢獻者及配合本局組團參展,參展名單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