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多條件

搜尋結果:22 筆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115年3月18日至115年4月15日
  • 最高資金額度:8萬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已辦理稅籍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設立登記於112年2月23日115年2月22日之間。  

(三)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前1年度營業額500萬元以下(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

(五)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七) 非屬特殊娛樂業。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
  • 最高資金額度:50萬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設立登記於107年2月24日至114年2月23日。  

(三)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 

(四)前1年度營業額3,000萬元以下

(五)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2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七)限下列產業類別始得申請:

1.數位內容產業。

2.綠色能源產業。

3.生技醫藥產業。

4.醫材與金屬關聯性產業。

5.資通訊產業。

6.智慧電子產業。

7.半導體與高值化材料產業。

8.電動車產業。

9.文化創意產業。

10.運動休閒產業。

產業類別範疇如有疑義者,由審查委員會認定並決議之。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7年1月5日以後。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


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2次為限且累計補助總金額上限為10萬元。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依規定辦理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須符合「創業育成機構」定義
於本市從事新事業、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獨資、合夥企業、公司、有限合夥、設備、資金、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係指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


二、得申請之各款情形
(一)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

(二)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一)第一期:114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二)第二期:115年1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且設立未滿8年公司商業。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為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且設籍本市3個月以上。 

(四)非屬金融業、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 

(五)受理期間內向本局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經獲准並於核貸日後3個月內動撥完畢者。


創業

文化部
  • 申請時間:115/03/10 ~ 115/05/04 16:59:59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民國 75 年 1 月以後出生者,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且目前無畫廊專屬經紀合約及相關單位

簽訂展覽、經紀或代理約者。

二、未曾於本新人推薦特區展出者。

三、報名團體組別之每一創作者皆需符合前項資格,應於報名時填列團隊名稱、團隊代表人

資料及全部創作者名單。


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申請時間:115/01/01 ~ 115/12/31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

(二) 第三類: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號。

(三) 第四類及第五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如屬樂團者,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之有聲出版品製作與發行、演藝經紀、展演、行銷之法人或團體、商號。

(四) 申請上述各款補助類型之申請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ㄧ,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1. 最近二年內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2. 同一申請者得跨類申請,但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申請。

3.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獲得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五) 同一申請補助事由,僅得由一申請者遞案申請,違反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正一次,屆期不改正者,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六) 同一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每一類型至多補助一案。

(七) 申請者連續海外進修研習、參與同一展會活動、音樂節或獲同一單位重複邀請者,自第三年起,本局不再補助。

(八) 曾獲「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案」或「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案」等涉國際行銷宣傳相關案件尚未結案者,僅得申請第四類。

(九) 但前二款之活動內容對我國流行音樂海外市場拓展具重要性或具重大貢獻者及配合本局組團參展,參展名單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創業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 申請時間:115/03/16 ~ 115/05/15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 年滿十八歲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 
二、 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惟不含大陸及港澳籍人士。 
三、 同一申請者每年原則至多申請一案。


創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 申請時間:115/01/01 ~ 115/12/31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每人當年度限申請一案(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一) 文學創作獎勵::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每人當年度限申請一案(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二) 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以國家語言創作文學圖書獲國家級文學獎項(金鼎獎文學圖書獎、金鼎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臺灣文學金典獎)或重要國際文學獎項者。 

(三) 流浪計畫獎勵:須併同前開二項獎勵之一項申請。 


創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 申請時間:115/01/28 ~ 115/04/30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萬元
申請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事業或團體。

下一頁 最後一頁 - 共 22 筆資料 - - 頁數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