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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15 筆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經費用罄後,將不再受理申請)。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獎勵與補助申請條件詳見計畫內容):


一、第一類主題設計獎勵:

(一) 設計師參加國際競賽或當屆「高雄時尚大賞」之系列作品,以高雄為重要創作元素,包括以高雄為創作題材、具有關聯性、 足以辨識或凸顯高雄特色等。

(二)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局提出第一類獎勵申請:

1.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

2.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


二、 第二類國際交流、跨界創新及高雄時尚產業促進補助:

(一) 參加或辦理活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參加國際性交流活動。

2.與設立登記於本市之企業或團體合作辦理以時尚設計為主軸之跨界創新活動或產品。但活動或產品可促進高雄城市形象推廣者,設立登記地得不限本市。

3.促進高雄市時尚產業活動:於高雄市公開辦理活絡時尚產業之促進活動。

(二)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局提出第二類補助申請 

1.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

2.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

3.依法設立或登記與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已辦理稅籍登記單位。(限申請高雄時尚產業促進補助)


三、 第三類時尚創業補助:

(一) 設計師投入時尚新創事業,於本市設立登記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辦理稅籍登記。

(二) 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依國籍身分不同,申請條件分述如下:

(1)具本國籍之設計師,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稅籍單位之負責人。

(2)外國籍設計師具文化藝術等特定專業者,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稅籍單位之負責人、股東、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2. 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114年4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
  • 最高資金額度:50萬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登記之青創事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設立登記於106年2月17日113年2月16日  

(三)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2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六)限下列產業類別始得申請: 

1. 數位內容產業。 

2. 綠色能源產業。 

3. 生技醫藥產業。 

4. 醫材與金屬關聯性產業。 

5. 資通訊產業。 

6. 智慧電子產業。 

7. 半導體與高值化材料產業。 

8. 電動車產業。 

9. 文化創意產業。 

10. 運動休閒產業。 

產業類別範疇如有疑義者,由審查委員會認定並決議之。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6年1月6日以後。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


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一)第一期:113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二)第二期: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且設立未滿5年公司商業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為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且設籍本市3個月以上。

(四)非屬金融業、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

(五)受理期間內向本局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經獲准並於受理截止後3個月內動撥完畢者。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創業育成機構
於本市從事新事業、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獨資、合夥企業、公司、有限合夥、設備、資金、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係指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

二、得申請之各款情形
(一)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
(二)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


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申請時間:114/03/24 ~ 114/05/02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300-1000萬
申請資格

(一)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公司或行號:

1. 經營或從事流行音樂經紀業務為主。 

2. 經營或從事流行音樂製作及發行業務且具備演藝經紀營業項目。 

(二)前款申請者應無下列情形之ㄧ,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1. 曾獲「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2. 曾獲本局其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有應繳回款項未繳回者。 

3. 最近二年有欠繳稅捐之紀錄。 

4. 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創業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100萬(含)以下
申請資格

1.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本計畫:

(1) 公司或商業登記負責人或代表人年齡20歲以上至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2) 申請單位須有高雄市合法之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若申請單位進駐音浪塔須重新設立或申請商業分支機構,應於簽約後6個月內取得並補件予高流中心。

(3) 進駐音浪塔營運之產業類型須符合泛影音產業為主,如: 唱片行、樂器行、攝影棚、音樂教室、聲音錄製、混音編曲、影音拍攝、影音後製研發、音樂巡演推廣、演唱會策劃製作、音樂經紀及出版、數位影音平台等相關產業。

(4) 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5) 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者可優先補助。申請單位須提出文化部或所屬機關(構)相關證明


創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300-1000萬
申請資格

對象為通過農委會「百大青農輔導計畫」遴選,簽訂專案輔導同意書二年內之百大青年農民個人或團隊組。


創業

文化部文化策進院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100-300萬
申請資格

1. MOU夥伴

2. 本院其他方案選案或合作夥伴選案:

    (1)TCCF提案大會

    (2)金馬創投會議

    (3)台北電影節

    (4)高雄電影節

    (5)台灣國際紀錄片影展

    (6)動畫特效協會

    (7)台灣角色品牌授權協會


創業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 最高資金額度:1000萬(含)以上
申請資格

國內中小企業

1.對有募資意願及具投資潛力之中小企業,提供投資諮詢、現場短期診斷、辦理投資課程及邀約參與投資媒合會等活動。此外,本計畫亦轉介投資案源予專業管理公司,並追蹤推薦案源之後續洽談情形或轉介其他政府資源。

2.企業若具募資需求,可逕向以下相關單位申請:

(1)直接向專業管理公司洽談,或透過投資服務窗口轉介。

(2)申請時應填具相關申請表,向投資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3.若個案經專業管理公司盡職調查與評估後,符合本方案之投資規範且經投資審議會議建議投資,並經同意投資者,在完成投資合約簽訂後,將由信託機構核撥投資款項予被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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