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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22 筆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一)第一期:114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二)第二期:115年1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且設立未滿8年公司商業。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為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且設籍本市3個月以上。 

(四)非屬金融業、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 

(五)受理期間內向本局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經獲准並於核貸日後3個月內動撥完畢者。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經費用罄後,將不再受理申請)。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獎勵與補助申請條件詳見計畫內容):


一、第一類主題設計獎勵:

(一) 設計師參加國際競賽或當屆「高雄時尚大賞」之系列作品,以高雄為重要創作元素,包括以高雄為創作題材、具有關聯性、 足以辨識或凸顯高雄特色等。

(二)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局提出第一類獎勵申請:

1.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

2.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


二、 第二類國際交流、跨界創新及高雄時尚產業促進補助:

(一) 參加或辦理活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參加國際性交流活動。

2.與設立登記於本市之企業或團體合作辦理以時尚設計為主軸之跨界創新活動或產品。但活動或產品可促進高雄城市形象推廣者,設立登記地得不限本市。

3.促進高雄市時尚產業活動:於高雄市公開辦理活絡時尚產業之促進活動。

(二)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局提出第二類補助申請 

1.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

2.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

3.依法設立或登記與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已辦理稅籍登記單位。(限申請高雄時尚產業促進補助)


三、 第三類時尚創業補助:

(一) 設計師投入時尚新創事業,於本市設立登記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辦理稅籍登記。

(二) 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依國籍身分不同,申請條件分述如下:

(1)具本國籍之設計師,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稅籍單位之負責人。

(2)外國籍設計師具文化藝術等特定專業者,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稅籍單位之負責人、股東、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2. 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6年1月6日以後。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


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


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創業育成機構
於本市從事新事業、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獨資、合夥企業、公司、有限合夥、設備、資金、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係指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

二、得申請之各款情形
(一)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
(二)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


創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 申請時間:114/08/01 ~ 114/09/30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萬元
申請資格

(ㄧ)個人獎勵:

申請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創作者本人

(二)團體獎勵:

申請資格: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事業或團體。


創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 申請時間:114/08/01 ~ 114/09/15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60萬
申請資格

(一)文學創作獎勵:

申請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每人當年度限申請一案(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二) 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 

申請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以國家語言創作文學圖書獲國家級文學獎項(金鼎獎文學圖書獎、金鼎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臺灣文學金典獎)或重要國際文學獎項者。

(三) 流浪計畫獎勵:

申請資格:須併同前開二項獎勵之一項申請。


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申請時間:114/08/01 ~ 114/08/31 17:30:59
  • 最高資金額度:100-300萬
申請資格

申請者應依以下類別,提出申請。同一國片於同一年度同一梯次僅得擇一類別申請。

(一)第一類行銷策略規劃補助: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

(二)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且應有為申請補助之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行銷之權利。前項申請者並應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申請補助之國片由二家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製作者,應共同具名向本局提出申請。


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申請時間:114/01/01 ~ 114/12/31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0萬
申請資格

申請者及獲補助獎勵(以下簡稱獎補助)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且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申請(獲獎補助)國片,並擁有該國片在臺灣地區重製、散布、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利之電影片製作業,以及受前開電影片製作業委託,執行前開國片數位視覺特效工作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事業。但國片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工作,完全由電影片製作業自行執行者,得由該電影片製作業申請及獲補助。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申請獎補助之國片由二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製作者,應共同具名向本局提出申請。受委託執行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事業有二家以上者,亦同。


創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申請時間:114/01/01 ~ 115/01/20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

(二) 第三類: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號。

(三) 第四類及第五類: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如屬樂團者,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之有聲出版品製作與發行、演藝經紀、展演、行銷之法人或團體、商號。

(四) 申請上述各款補助類型之申請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ㄧ,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1. 最近二年內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2. 同一申請者得跨類申請,但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申請。

3.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獲得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五) 同一申請補助事由,僅得由一申請者遞案申請,違反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正一次,屆期不改正者,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六) 同一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每一類型至多補助一案。

(七) 申請者連續海外進修研習、參與同一展會活動、音樂節或獲同一單位重複邀請者,自第三年起,本局不再補助。

(八) 曾獲「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案」或「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案」等涉國際行銷宣傳相關案件尚未結案者,僅得申請第四類。

(九) 但前二款之活動內容對我國流行音樂海外市場拓展具重要性或具重大貢獻者及配合本局組團參展,參展名單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創業

文化部
  • 申請時間:114/07/01 ~ 114/09/01 23:59:59
  • 最高資金額度:依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一) 從事繪本創作之個人。

(二) 出版發行優良繪本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 對推動我國繪本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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