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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主管單位

行政院勞動部

計畫目標


勞動部為舒緩我國女性、中高齡國民及設籍離島居民於創業初期之資金壓力,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提供利息補貼,協助其事業穩健經營。

資金額度說明


1.本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2.符合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之規定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五十萬元。

3.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依「申請人經核給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以同一所營事業,依前點規定再次申請本貸款」之規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及再次申請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二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申請截止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資格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1.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女性。

2.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

3.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且設籍於離島之居民。

前項人員,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本貸款:

1.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

2.所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3.所營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辦理立案登記未超過五年。

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備齊下述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進行申請

1.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

2.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3.切結書正本。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6.本部或政府機關(構)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但第四點所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7.設籍於離島之居民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但依「申請人經核給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以同一所營事業,依前點規定再次申請本貸款。」所定規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及資料:

1.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各該辦法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3.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4.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5.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6.符合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規定之身分者:本部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7.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該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文件及資料未完備者,由本部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諮詢窗口


勞動部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09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