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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主管單位

行政院勞動部

計畫目標


為提升我國女性、中高齡國民及設籍離島居民勞動力參與率,建構創業友善環境,協助發展微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提供創業陪伴服務、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及融資信用保證專案。

資金額度說明


1.本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
2.符合第三點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50萬元。
3.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依第四點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再次及第三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二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申請截止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資格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未滿45歲之成年女性。
(二)年滿45歲至65歲者。
(三)65歲以下,且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

前項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
(二)所營事業完成登記未超過5年。
(三)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

前項所定所營事業如下:
(一)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公司、行號。
(三)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與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分署提出申請:
(一)創業貸款計畫書。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切結書正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六)本署或政府機關(構)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但第四點所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七)設籍於離島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八)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附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各該辦法規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致永久失能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符合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該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及資料未完備者,由分署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署不予受理其申請。 

諮詢窗口


創業諮詢服務中心諮詢專線:0800-092-957

服務時間:機關上班日早上8:30~下午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