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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

主管單位

文化內容策進院

計畫目標


為協助改善文創業者取得營運資金的困境、促進金融機構與業者的溝通,並推動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升級發展,文化內容策進院院於公布「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要點」,凡屬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包括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業者,皆可申請。

 

資金額度說明


款額度

1. 每一計畫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該計畫需求經費,或文創專案有效合約尚未履行金額之 80%。

2. 各類申請人適用之貸款總額上限

第一類(中小企業):最高不超過 8,000 萬元,營運週轉金不超過 3,000 萬元。

第二類(大型企業):最高不超過 2 億元,營運週轉金不超過 6,000 萬元。

第三類(藝文類非營利組織):最高不超過 8,000 萬元,營運週轉金不超過 3,000 萬元。

第四類(文創專案合約貸款):最高不超過 1 億元,但具指標性、跨國合製之專案,通過專案審議後,得不受此限制。

3. 同一事業或藝文類非營利組織須合併計算

4.第一至三類:貸款總額度上限,以最高者為準。

5.第四類:與第一至三類分開計算。

 

利息補貼

1. 申請對象:

(1)第一至三類貸款申請人(第四類貸款不適用)

(2)已自行向銀行取得貸款,且貸款條件符合本要點與申請作業須知規定者。

2. 補貼利率:最高補貼年利率 2%

3. 補貼期間:最長補貼 5 年

4. 可申請補貼之貸款總額度:

(1)同一企業或藝文類非營利組織以 3,000 萬元為上限。

(2)須併計:文創優惠貸款、文創產業貸款利息補貼、文創產業青創貸款之已核定利息補貼額度。

申請截止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資格


1.屬文化部主管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詳參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2. 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第一類: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登記之中小企業

第二類: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登記之大型企業

第三類:依法立案完成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演藝團體)

第四類:符合第一至三類資格,且已取得至少一種文創專案合約者。包含:政府機關之各類文創產業補助合約、文創產業委製合約、著作權預售合約。

 

3. 負責人需具備以下身份:

中華民國國民:須於我國設有戶籍。

外籍人士:須持有我國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梅花卡。

申請方式


申請及審查程序 

1.申請人應檢具所需文件向本院申請,再由本院進行審查。本院得邀集文化部、信保基金、金融機構、相關產 6 業學者專家及本院人員組成審議小組審查,或進行書面 審查。 

2.本院審查通過後,將由本院開立資格核定通知函給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承貸金融機構可憑此函辦理授信及向信保基金取得前開保證。

3.申請人單次貸款額度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由本院出具評估意見轉交由承辦金融機構依其審核程序核貸之。前述之申請貸款額度,本院得視經濟景氣影響狀況或產業情勢變動,公告提高額度及適用期間,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諮詢窗口


融資諮詢專線:(02) 2745-5058(週一至週五9:30-12:30、14:00-18:00)

融資協力服務諮詢信箱:solution@taicca.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