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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向國家投資專案貸款

主管單位

全國農業金庫

計畫目標


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協助赴新南向國家投資者取得所需資金,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匡列新臺幣(以下同)10億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匡列20億元及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匡列20億元,總計50億元專款,合作提供500億元保證融資總額度,辦理新南向政策信用保證方案,並奉行政院核定。為提供農業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資金額度說明


以借款人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之80%為限,移送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者,每一申請人申請本項授信額度最高以新臺幣5000萬元為限;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者,每一申請人申請本項授信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億元為限。

申請截止時間

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申請資格


一、借款人為企業戶者:

1.申貸企業之本國人資本超過50%,且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及事實。

2.申貸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外投資事業出資額不得低於20%(含本次對外投資),且國外投資事業須為申貸企業之從屬公司或關聯企業。

二、借款人為個人戶者,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外投資事業之出資額或資本額應超過50%(含本次對外投資)。但能證明對該事業具實質控制權者,不在此限。


申請方式


一、申請信用保證之作業:

(一) 送保前查詢:貸款機構為明瞭申請人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以往之信用保證案件是否逾期列管中,或本項貸款累計保證貸款餘額,或有無送保限制等情形,於送保前應先以「農業貸款申請 信用保證查詢表」向本基金查詢。

(二) 信用調查:貸款機構對於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之授信,應確實依據相關法令及貸款機構有關規定辦理徵、授信作業,並應依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案件辦理票信債信查詢注意事項辦理票信及債信查詢。

(三) 送保方式:貸款機構應填具「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赴新南向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文件,專案送本基金審查通過後始得貸放。

二、 應檢附文件:

1、 個人戶:

(1)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赴新南向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申請書。

(2) 本項貸款之投資計畫書。

(3) 授信審核表或批覆書影本。

(4) 借、保戶信用調查表。

(5) 保證對象資格證明或說明文件影本。

(6) 擔保品估價報告影本(提供擔保品者始檢送)。

(7) 其他審查上必要之文件。

2、 企業戶:除前目所列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 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影本。

(2) 最近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3) 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書影本(總授信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需檢送)。

(4) 最近一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5) 期中自編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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