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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為協助高雄市青創事業拓銷市場及提升行銷知名度,鼓勵其積極參加展覽,特訂定「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實施計畫」。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或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二) 設立登記於105年3月8日(含)以後。(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
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或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 設立登記於105年3月8日(含)以後。
(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
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
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一) 親送至本局資源整合科(上班日08:30-12:00、13:30-17:30)(二) 掛號郵寄申請,本局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前棟)申請事業應於展覽開始14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 親送至本局資源整合科(上班日08:30-12:00、13:30-17:30)
(二) 掛號郵寄申請,本局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前棟)
申請事業應於展覽開始14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 補助金額1. 參加國內展覽,最高補助3萬元。2. 參加位於亞洲區之國外展覽,最高補助6萬元3. 參加亞洲以外其他地區之國外展覽,最高補助9萬元。如展覽主題為智慧城市或淨零碳排相關者,補助金額上限提高1萬元。(二) 本實施計畫所指之國內展覽,其參展攤位應至少50個以上;國外展覽,其參展攤位應至少200個以上。(三) 申請國內外展覽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參展報名費或場地租金、參展工作人員之交通費及住宿費。(四) 本實施計畫補助參展工作人員之交通費,每案補助以3人為上限,以搭乘高鐵、火車、客運交通工具為限。申請事業參加國外展覽以搭乘飛機經濟艙座位為限。(五) 本實施計畫補助參展工作人員之住宿費,每案補助以補助3人為上限,每人每天不得超過1,000元。最高補助天數(晚數)為參展天數加計1天。(六) 本實施計畫各補助項目以補助經費70%為上限。
(一) 補助金額
1. 參加國內展覽,最高補助3萬元。
2. 參加位於亞洲區之國外展覽,最高補助6萬元
3. 參加亞洲以外其他地區之國外展覽,最高補助9萬元。
如展覽主題為智慧城市或淨零碳排相關者,補助金額上限提高1萬元。
(二) 本實施計畫所指之國內展覽,其參展攤位應至少50個以上;國外展覽,其參展攤位應至少200個以上。
(三) 申請國內外展覽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參展報名費或場地租金、參展工作人員之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 本實施計畫補助參展工作人員之交通費,每案補助以3人為上限,以搭乘高鐵、火車、客運交通工具為限。申請事業參加國外展覽以搭乘飛機經濟艙座位為限。
(五) 本實施計畫補助參展工作人員之住宿費,每案補助以補助3人為上限,每人每天不得超過1,000元。最高補助天數(晚數)為參展天數加計1天。
(六) 本實施計畫各補助項目以補助經費70%為上限。
資源整合科:07-7995678,分機2375、2371
(一) 經本局核定之參展事業,如欲變更者,應於展覽開始7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變更且經本局同意後辦理。 (二) 經本局核定之參展事業 ,如欲取消參展者應於展覽開始7 日前向本局申請。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參展且未向本局申請取消參展者,本局得於 2 年內不予受理其相關補助之申請。 (三)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 (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四) 受補助事業應於參展計畫結束後2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請領補助款,屆期未請領者視為放棄之。(五) 受補助事業參展時需在展位上露出經本局授權使用之標誌,請領時應檢附照片為憑;展位未露出本局標誌者,依本府青年創業發展補助要點第13點規定辦理。(六) 核銷之經費項目單據如以國外貨幣計價,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如無水單匯率,則依展覽活動前1日(如逄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外幣即期賣出匯率(如無,採現金賣出匯率)。
(一) 經本局核定之參展事業,如欲變更者,應於展覽開始7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變更且經本局同意後辦理。
(二) 經本局核定之參展事業 ,如欲取消參展者應於展覽開始7 日前向本局申請。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參展且未向本局申請取消參展者,本局得於 2 年內不予受理其相關補助之申請。
(三)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學習時數可至線上課程平台「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取得 。
(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 )
(四) 受補助事業應於參展計畫結束後2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請領補助款,屆期未請領者視為放棄之。
(五) 受補助事業參展時需在展位上露出經本局授權使用之標誌,請領時應檢附照片為憑;展位未露出本局標誌者,依本府青年創業發展補助要點第13點規定辦理。
(六) 核銷之經費項目單據如以國外貨幣計價,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如無水單匯率,則依展覽活動前1日(如逄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外幣即期賣出匯率(如無,採現金賣出匯率)。